一、什么是季节性临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
1、全日制用工
若符合“全日制用工”特征(如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超过24小时),即使用工时间较短,也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纳入“工资薪金”范畴申报个税。
2、非全日制用工
若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如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可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仍需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仅社保缴纳规则存在差异。
具体项目内容如下: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税收政策差异
1、工资薪金所得
定义: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税率: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及专项附加扣除。
申报要求:按月预扣预缴,次年3-6月汇算清缴。
2、劳务报酬所得
定义: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得,如兼职、临时项目合作等。
税率:按次计算,预缴时候,如果收入≤4000元时减800元费用,>4000元减20%费用,适用20%比例税率;
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可加成征收。汇算时候统一扣除2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申报要求: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年度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三、企业合规操作建议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避免因未签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风险,并明确用工性质。
2、准确区分所得类型:
若为工资薪金,需通过工资表发放,代扣个税时适用累计预扣法。
若为劳务报酬,需取得发票并代扣20%税款,同时留存合同证明劳务关系。
注意社保缴纳义务:全日制季节性用工需依法缴纳社保,非全日制用工可仅缴纳工伤保险。
3、争议情形与风险提示
用工性质模糊:若企业将事实劳动关系错误归类为劳务报酬,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年终奖与季节性报酬合并:若季节性用工取得年终奖,需注意单独计税或合并计税的选择(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