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权责发生制下确认收入,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存在60万差异(如12月确认收入次年1月开票),如何调整申报

一、差异原因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规则不同,导致两税种申报差异:

  1. 增值税:以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如先开票先申报)。
  2. 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如合同履约完成即确认)。
    典型场景:12月完成服务但未开票(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次年1月补开发票(增值税申报收入),导致两税种收入跨期差异。


二、调整操作步骤(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1. 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处理

  • 步骤1:在收入确认当月(如12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栏**(第5、6列)。
    示例:若12月确认收入60万元(含税),按适用税率(如13%)拆分为:
    • 销售额 = 600,000 / (1+13%) ≈ 530,973元
    • 销项税额 = 530,973 × 13% ≈ 69,027元
      填写至附表一第5列(销售额)、第6列(销项税额)。

2. 次月开票后的冲减操作

  • 步骤2:在开票月份(如次年1月),对原未开票收入做负数冲回:
    • 在附表一同一栏位填写**“-530,973元”销售额(第5列)“-69,027元”销项税额(第6列)**。
  • 步骤3: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栏(第1-4列)填写正数发票金额,完成数据抵消。

3. 企业所得税处理要点

  • 无需调整申报表,汇算清缴时需留存备查资料:
    • 合同、收款凭证、服务完成证明等,证明收入确认时点符合权责发生制。


三、申报案例演示(12月收入次年1月开票)

月份 操作内容 附表一填写栏位 销售额 销项税额
12月 确认未开票收入60万元 未开具发票(5-6列) +530,973元 +69,027元
1月 冲回未开票收入 未开具发票(5-6列) -530,973元 -69,027元
1月 开具发票60万元 开具专票(1-2列) +530,973元 +69,027元


四、常见风险提示

  1. 增值税申报表逻辑校验
    • 系统可能提示“未开票收入负数”,需提前准备说明材料(如合同、开票记录)备查。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成本费用需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合规票据,否则需纳税调增。
  3. 跨年调整注意事项
    • 若收入涉及跨年,企业所得税需在所属年度申报,增值税按开票年度处理,二者无需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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