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异原因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规则不同,导致两税种申报差异:
- 增值税:以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如先开票先申报)。
- 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如合同履约完成即确认)。
典型场景:12月完成服务但未开票(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次年1月补开发票(增值税申报收入),导致两税种收入跨期差异。
二、调整操作步骤(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1. 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处理
- 步骤1:在收入确认当月(如12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栏**(第5、6列)。
示例:若12月确认收入60万元(含税),按适用税率(如13%)拆分为: - 销售额 = 600,000 / (1+13%) ≈ 530,973元
- 销项税额 = 530,973 × 13% ≈ 69,027元
填写至附表一第5列(销售额)、第6列(销项税额)。
2. 次月开票后的冲减操作
- 步骤2:在开票月份(如次年1月),对原未开票收入做负数冲回:
- 在附表一同一栏位填写**“-530,973元”销售额(第5列)及“-69,027元”销项税额(第6列)**。
- 步骤3: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栏(第1-4列)填写正数发票金额,完成数据抵消。
3. 企业所得税处理要点
- 无需调整申报表,汇算清缴时需留存备查资料:
- 合同、收款凭证、服务完成证明等,证明收入确认时点符合权责发生制。
三、申报案例演示(12月收入次年1月开票)
月份 | 操作内容 | 附表一填写栏位 | 销售额 | 销项税额 |
12月 | 确认未开票收入60万元 | 未开具发票(5-6列) | +530,973元 | +69,027元 |
1月 | 冲回未开票收入 | 未开具发票(5-6列) | -530,973元 | -69,027元 |
1月 | 开具发票60万元 | 开具专票(1-2列) | +530,973元 | +69,027元 |
四、常见风险提示
- 增值税申报表逻辑校验:
- 系统可能提示“未开票收入负数”,需提前准备说明材料(如合同、开票记录)备查。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成本费用需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合规票据,否则需纳税调增。
- 跨年调整注意事项:
- 若收入涉及跨年,企业所得税需在所属年度申报,增值税按开票年度处理,二者无需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