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与基本原则
- 税法规定
-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 销货方需收回原专票联次后方可重新开具
- 购买方已认证的发票需先办理红字申请
- 适用情形
- 购销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交易性质(如转免税业务)
- 购买方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
- 开票信息错误需重新开具
二、标准操作流程(分场景处理)
场景1:当月未认证发票换开
- 操作步骤:
- 购买方退回发票全部联次(含抵扣联、发票联)
-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金额8000元示例):
原发票:
货物名称:办公设备
金额:8000元 税额:1040元
红冲发票:
金额:-8000元 税额:-1040元
- 重新开具普通发票(税率选择"免税"或"0%")
- 系统操作:
- 税控系统选择"红字发票开具-未抵扣"模块
- 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场景2:跨月或已认证发票换开
- 特殊流程:
- 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销售方凭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票
- 次月申报时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示例:650元)
- 申报处理:
- 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三、税务影响与处理规范
- 销售方税务处理
- 原专票已申报的需作销项税额冲减
- 换开普票后按新税率重新计算税额(如13%→免税)
- 购买方税务处理
- 已认证专票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 = 原抵扣税额 - 新发票可抵扣税额
- 换开免税普票则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 申报表衔接:
- 销售方需同步修改增值税申报表第1、2栏
- 购买方在附表二第23栏填报转出税额
四、风险控制要点
- 票据管理规范
- 原发票所有联次必须收回(缺失需登报声明)
- 红字发票与重新开具发票需同步装订
- 时间节点控制
- 认证后换开发票需在360日内完成
- 跨年度发票换开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 特殊业务处理
- 差额征税业务不得直接换开普票
- 即征即退项目换票将影响退税资格
五、常见问题解决方案
- 电子发票换开
- 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直接冲红
- 新发票备注栏注明"换开原发票代码:XXX"
- 部分金额换开
- 分拆红冲(如8000元换开5000元专票+3000元普票)
- 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价格拆分
- 三流不一致处理
- 换开发票需同步修改合同及资金流向
- 示例:原公对公付款改为法人个人账户需补充委托协议
六、行业特殊情形处理
- 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
- 已开9%专票换开3%普票需重新计算税额差额
- 示例:100万工程款税额从9万调整为2.91万
- 跨境电商业务
- 出口转内销需将0%专票换开13%普票
- 涉及海关报关单修改
- 农产品收购业务
- 换开普票需重新计算加计扣除
- 计算公式:
可抵扣进项 = 普票金额 × 9%(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