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如何准确取数?特殊经营周期如何计算平均值?

一、残保金计算规则与政策依据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计算公式为:
残保金 = (上年职工人数 × 1.5% - 实际安置残疾人数) × 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各省比例可能调整(如北京1.7%、上海1.6%)


二、工资总额与职工人数的取数标准

1. 工资总额的合规取数逻辑

  • 数据来源
    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全年累计发生额,含基本工资、奖金、社保单位部分等;
    剔除项目:劳务外包费用、实习生报酬、股东分红。
  • 计算示例
    某企业2023年“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
    • 1-6月:每月12万元 → 合计72万元
    • 7-12月:每月15万元 → 合计90万元
      全年工资总额 = 72万 + 90万 = 162万元


2. 职工人数的计算规则

  • 标准公式
    年平均人数 = (1月人数 + 2月人数 + … + 12月人数) / 12
    保留两位小数(如8.25人直接填报)
  • 特殊场景处理
情形 计算方法
新设企业(营业6个月) 总人数 ÷ 实际经营月数 × 12 ÷ 12
季节性用工 按实际用工月份计算(<4个月不计数)

案例
企业7月成立,下半年每月职工为9人、10人、12人、10人、11人、13人:
年平均人数 = (9+10+12+10+11+13) / 12 = 5.58人


三、高频争议问题解析

1. 小微企业的免税临界点

  • 全国统一政策
    职工人数≤30人 → 免征残保金;
    职工人数>30人 → 按公式全额征收。
  • 地方特殊规定
    北京:30人以下但跨地区经营企业仍需申报;
    广东:成立未满3年且30人以下企业永久免征。

2. 工资与人数填报误区

  • 错误1:仅统计“实际发放”工资 → 漏计计提未发部分;
  • 错误2:四舍五入职工人数(如8.25改为8人) → 导致比例计算偏差;
  • 错误3:混淆“参保人数”与“实际雇佣人数” → 未包含临时工、返聘人员。


四、零申报与减免办理指引

1. 零申报适用条件

  •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且比例≥1.5%;
  • 提供材料:
    • 残疾人《就业证》复印件;
    • 社保缴纳记录(全年≥6个月);
    • 工资银行流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减免政策申请流程

  1. 资料准备
    • 企业所得税年报(证明亏损);
    • 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如自然灾害);
    • 减免税书面申请(税务局模板)。
  2. 办理时效
    • 按月申请:需在次月15日前提交;
    • 按年减免:同步年度汇算清缴完成。


五、稽查重点与合规建议

1. 税务机关核查要点

  • 比对“工资总额”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差异;
  • 验证残疾人就业真实性(抽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
  • 审查关联企业间人数拆分避税行为。

2. 企业风控清单

  • 建立残保金专项台账(留存5年);
  • 按月复核“应付职工薪酬目明细;
  • 对跨地区分子公司实施统一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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