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贸付汇场景中,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是中国税务机关针对非居民企业跨境所得征税的两种重要方式。其适用范围和区分逻辑如下:
一、源泉扣缴的适用范围
源泉扣缴(Withholding at Source)是税法默认的扣缴机制,适用于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或虽设立机构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无实际关联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 被动性所得:
- 股息、利息、租金:例如,境外企业从境内公司获得的分红或借款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如专利费、商标使用费等。
- 财产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不动产或股权产生的收益。
-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三十七条,支付方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款项时,需直接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部分协定优惠税率可能适用)。
二、指定扣缴的适用场景
指定扣缴(Designated Withholding)是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主动指定的扣缴方式,主要针对以下情形:
- 工程或劳务项目:
-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工程作业或劳务,且预计期限不足12个月。
- 税务机关判定其存在逃避纳税义务风险时(如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特殊所得类型:
若所得未明确纳入源泉扣缴范围(如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税务机关可指定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 操作流程:
- 支付方需在支付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备案,并在付款时按核定利润率(通常为15%-30%)计算应纳税额。
三、核心区别与实务要点
对比维度 | 源泉扣缴 | 指定扣缴 |
触发条件 | 法定默认机制 | 税务机关主动指定 |
适用范围 | 被动所得(如股息、利息等) | 主动所得(如工程劳务、技术服务) |
税率计算 | 直接适用10%预提税 | 按核定利润率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
风险管控 | 支付方需主动履行义务 | 需配合税务机关核查合同真实性 |
四、合规建议
- 合同条款审核:明确支付性质(如“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的界定),避免因分类错误导致扣缴方式误用。
- 税务备案时效:涉及指定扣缴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 争议解决:若对扣缴方式存疑,可申请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裁定,降低后续稽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