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务中,有些企业会因为当时对税法或业务性质的判断,错误地将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或费用,而没有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若在之后发现该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应在当前期间进行会计调整。这类调整涉及到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更正”的处理原则。
一、调整的背景与依据
- 产生原因
- 当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先暂计入成本;
- 会计人员误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
- 业务确认环节出现判断偏差,导致抵扣未处理。
- 调整依据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对前期差错,应调整以前年度留存收益或在当期反映。
二、调整方式
- 属于前期差错且金额较大
如果金额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应追溯调整,即调整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并重述比较报表。 - 金额不重大
可在发现当期直接调整当期损益,不需追溯重述,减少当期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进项税额。 - 税务处理
若发票仍在税法允许的抵扣期限内,可在本期申报时进行抵扣;超过抵扣期限则不能在税务上抵扣,但会计上仍可调整账务反映真实情况。
三、会计分录示例
假设:去年将一笔金额为42700元的进项税额计入“原材料”成本,本年度发现应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并在本年度申报中予以处理。
- 调整前期已计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在当期调整方式)
(注:贷方科目根据当初入账的科目确定,比如原材料入账则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若已计入当期费用则贷“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700
- 贷:管理费用 / 生产成本 / 库存商品 42700
- 若追溯调整重大差错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700
-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2700
四、操作注意事项
- 查明原入账科目
必须先确认当时将进项税额计入了哪个成本或费用科目,这关系到贷方调整的准确性。 - 核对抵扣期限
在税务申报时,需确认该进项税额是否仍在抵扣有效期内(一般为取得发票之日起360天)。 - 报表一致性
若调整影响以前年度数据,需确保会计报表、税务申报表及附注中的披露口径一致。 - 内部审批与留档
调整涉及以前年度账务,应有书面说明、领导审批及相关凭证,以备税务及审计检查。
五、总结
- 发现以前年度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应根据金额的重要性判断是否追溯调整;
- 会计分录需根据原始入账科目和调整方式区别处理;
- 税务抵扣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会计可调整但税务上不得抵扣;
- 完整的调整凭证及说明文件是避免风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