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上市及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个人所得税应分别使用哪种税率表?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表还是月度税率表?不同情形下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股权激励是一种企业为了吸引、留住并激励核心人才而授予员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其他权益的制度安排。其在个人所得税处理方面,需根据公司类型(上市或非上市)、股权激励形式、授予时间以及是否满足税收递延条件来区别对待。在税率选择上,不同情形会对应不同的个税计算方法。以下对相关政策及计算方式进行结构化说明。


一、股权激励个税适用税率表的判断逻辑

  1. 年度综合所得税表适用情形
    年度综合所得税表是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计税收入按年度累计计算适用的税率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10%、20%、25%、30%、35%、45%)。
    • 非上市公司
      若符合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规定的递延纳税条件,可在员工实际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征税,而在授予或行权时暂不并入综合所得。
      若不符合递延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股权激励所得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使用年度综合所得税表计算。
  2. 月度税率表适用情形
    月度税率表通常用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核税,与股权激励的多数情形不直接匹配。股权激励在新规下通常不再使用月度税率表,而是以年度综合所得进行合并计算或单独年度计税。
  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对上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使用年度综合所得税表。此时需对全年实际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进行单独计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所使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源自综合所得税率表,但计算对象仅为股权激励收入,而非所有综合性收入。


二、计算方法示例

示例 1: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

  • 员工2025年获得股权,但符合递延政策,实际在2028年转让时取得收入50万元,则在2028年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直接按20%税率缴纳个税,即应纳税额 = 50万元 × 20% = 10万元。

示例 2:非上市公司当年并入综合所得

  • 员工2025年获得股权激励收入30万元,合并当年工资薪金等收入计入综合所得共计60万元,则按照年度综合所得税表查找60万元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示例 3:上市公司单独年度计税

  • 员工2025年获得限制性股票激励收入40万元,不并入其他收入,单独套用年度综合所得税表,例如对应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750元,则应纳税额 = 40万元 × 30% - 40750 = 79250元。


三、政策核心要点

  1. 递延政策适用条件
    非上市公司需满足国家规定条件才可递延,包括激励对象范围、股权来源、持有期限等。
  2. 并入综合所得与单独计税区别
    • 并入综合所得:混合计算员工全部当年符合综合所得的税费。
    • 单独计税:仅对股权激励部分按年度税率表计算,不与其他综合性收入混合。
  3. 速算扣除数的使用
    速算扣除数是税率表中为了简化超额累进税计算而设置的,计算结果更为直接。


四、总结

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最关键在于确定适用税率表:

  • 对满足递延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行权时不计税,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比例税率计算。
  • 对不满足递延条件的非上市公司,需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并使用年度综合所得税表计算。
  • 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新规下按单独年度综合所得税表计算,且不并入其他收入。

正确选择税率表不仅影响税额,还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税务合规及激励效果。处理时应结合股权激励的具体形式、授予时间及公司性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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