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为主播购买虚拟币并在直播平台上进行打赏消费,平台向购买方开具“信息服务费”发票时,此类交易应按照哪类合同缴纳印花税?是属于购销合同范畴还是技术服务类合

根据现行《印花税法》及相关征管细则,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主要依据合同或应税凭证的性质确定,而不是根据交易表面形式判断。因此,当交易涉及虚拟币购买用于打赏或直播礼物消费时,重点要分析发票载明的业务性质与合同实质关系。


一、业务实质分析

在直播生态中,用户或企业先向平台购买虚拟币,然后使用这些虚拟币为主播打赏或支付相关互动费用。平台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本质上是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提供的数据传输、虚拟账户管理及在线互动功能。这种服务在性质上属于基于信息技术的网络服务活动,并非实物商品买卖,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购销合同”。

同时,从发票开具角度看,发票上注明的项目通常为“信息服务费”或“网络服务费”。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技术合同”是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虽然“信息服务”与传统的技术咨询不完全相同,但在税法口径中凡属技术支持、信息处理、网络技术服务等内容,通常可纳入“技术服务合同”范围。


二、印花税税目对应

1. 技术合同税目适用情形

根据《印花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凡涉及利用信息技术、网络平台系统、数据分析、流量分发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合同,均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按该税目征收。

计算方法为:
应纳印花税额=合同金额 × 税率

其中,技术合同的适用税率为按合同金额的0.03‰(例如合同金额100万元,应纳印花税3元)。

此类服务的签约主体通常为企业与平台(如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属于提供基于系统信息处理的有偿技术服务,因此应按技术合同贴花。

2. 购销合同税目排除理由

购销合同主要指实物商品的买卖、供应或采购关系。虚拟币、虚拟礼物并不属于有形商品,且平台仅提供充值及系统使用权,而非将虚拟币作为独立商品销售。因此,不应认定为购销行为,也无需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三、若涉及复合业务的区分处理

在少数复杂业务中,合同中既包含虚拟币销售(充值)又包含技术服务功能。例如:

  1. 平台向企业销售定制虚拟币充值包,同时提供推广后台管理技术;
  2. 合同同时约定虚拟礼物销售及技术接口接入服务。

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核算合同金额:

  • 纯粹的充值或转换部分可视为资金结算,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 技术接口支持、推广分析、系统维护等部分,则仍应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贴花。


四、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1. 发票内容为判断依据
    税务机关通常根据发票备注内容与合同条款判定税目。如果发票上标注“信息服务费”“网络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字样,应直接按技术服务合同贴花。
  2. 合同条款需清晰
    合同应明确约定服务性质与收费标准,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误判为其他应税凭证或购销关系。
  3. 留存交易凭证
    企业或主播在进行大额充值或礼物消费时,应保留发票、电子合同及付款记录,以便税务核查或费用入账凭证审核。


五、总结

综上所述,购买虚拟币用于直播平台打赏时,平台开具的“信息服务费发票”反映的是信息处理与技术支撑服务性质,并不属于实物交易。因此,在印花税征收上,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而不是“购销合同”。

若合同仅单纯体现充值或账户内资金划转,无实质服务内容,则可视为非应税行为,不需贴花。实际操作中,应以合同约定及发票内容为主要判断标准,确保纳税处理符合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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