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临时优惠政策,实际缴纳1%的增值税,剩余的2%税款属于政府给予的税收减免或财政扶持性质收入。
对会计核算而言,需要区分两种情形:未达起征点直接免税的情况和减按征收的情况,它们的账务处理逻辑是不同的。
一、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会计处理
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如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且均为非开票收入或普通发票),此时企业属于直接免征增值税。
- 免税的性质
此类免税属于“税款不产生”情形,即销售额未达纳税起征点,企业自始不构成纳税义务,因此不需要确认一笔政府补助性质的收益。增值税免征部分并非“减免后省下的税”,而是“无需缴纳的税”,其本质是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 - 会计处理
免税所得的销售额作为不含税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额外计入营业外收入。例如企业本期销售额15万元,未达起征点,则整笔15万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无需确认任何“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 若开具了发票
若企业因客户需求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当期核算后确认销售仍未超免税限额,则仍视同“应免未征”。账务处理上可以如下操作: - 按发票开具时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及销项税额;
- 在期末或季度申报时,确认该笔业务属于免税范围,可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回,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无需再列营业外收入。
二、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会计处理
减按征收是另一种情形。政策规定的3%减按1%征收,意味着企业实际缴纳1%增值税,但其应交税费按原3%标准测算时会有2%的优惠差额。
- 减征部分的性质
这部分差额属于国家财政形式的税收优惠,是企业“少交的税”,相当于政府让利形成的真实收益,因此应在会计上确认为**“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 计算举例
假设含税销售额为101元:
这2元差额即为政府补贴性优惠,应在会计上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 若按1%征收率计税,则不含税收入=101 ÷ 1.01 ≈ 100元;
- 应交增值税(1%)= 100 × 1% = 1元;
- 若无减征情况,按3%计算应交增值税=100 × 3% = 3元;
- 因此,减免税额=3元 - 1元 = 2元。
- 会计分录示例
如此处理能反映实际纳税义务与政策补助差额的归属。
- 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01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 计入减免优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2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2
三、制造业及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常见误区整理
- 误区一:将未达起征点免税部分也计入营业外收入。
实际上免税额不构成减免,而是收入未触及纳税义务界限,无需确认收益。 - 误区二:减按征收优惠只在税务上体现,不需要账务反映。
税法明确规定“减免所得税收优惠按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计入收益”,应在会计账务中反映其影响。 - 误区三:开票后直接按1%计算收益,忽略差额入账。
如果季度销售总额超过免税上限,且实际享受3%减按1%优惠,未将2%计入其他收益会导致企业利润低估。
四、小结
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归属于政府补助性质,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而3%减按1%征收的差额,属于减免税额,应确认“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开具发票后,应根据征收率区别核算,严格区分政策优惠类型,确保账务反映真实的税收优惠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