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下,对农产品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其中是否免税需根据产品性质、流转环节及纳税人身份来综合判断。猕猴桃作为一种新鲜水果,其税收政策与一般农产品一致,但仍需要区分不同经营环节。下面从税收法规、发票开具及抵扣原则三个角度逐步说明。
一、猕猴桃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并直接销售农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里的关键点有两个:
- 销售主体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或农民合作社;
- 销售行为需为自产农产品的直接销售,且未经过深加工环节。
因此,如果是农户或农业合作社自产猕猴桃并直接销售的,该销售行为属于免税项目,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但若进入流通领域,即当商贸公司、批发企业或超市等从农户处购入猕猴桃再进行销售时,这个环节已经属于应税流通环节,不再享受免税。按照现行政策,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销售鲜水果类商品时,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与进项抵扣说明
当商贸公司从不同主体采购猕猴桃时,应按以下情况正确处理发票:
- 向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
农户一般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由经销方代开),并按国家规定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购买猕猴桃10万元(含税价)时,可按10万元 × 13% × 9% 或13%(以政策确定扣除率为准)计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 - 向普通商贸公司或一般纳税人采购
若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销售猕猴桃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此时,您方公司可凭专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进项税抵扣。 - 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猕猴桃,如未选择免税政策,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您方可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若其选择享受小规模免税政策,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含税额,您方不得抵扣。
因此,您们作为商贸公司,在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货源时,发票通常是含税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农户自产销售,按农产品收购发票处理,也可以计算进项抵扣。
三、政策文件依据
以下三类政策文件可作为操作参考: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明确增值税征税范围和免税项目。
- 财税〔2017〕37号文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 明确农产品进项税计算及凭证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对农产品扣除率、票据管理作进一步说明。
这些文件共同规定了有关农产品(包括猕猴桃)在不同环节的征税与免税政策,应结合实际业务主体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免税范围。
四、总结与实务建议
- 自产自销的农民或种植合作社 →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不需开具含税发票。
- 商贸公司采购再销售 → 属于应税项目,应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进项可凭专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
- 企业购进环节 → 若供应商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若仅提供普通发票或未注明税额,抵扣权受限。
- 请注意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时的差异 → 若对方享受免税资格,发票上不含税额,企业不得抵扣。
综上,猕猴桃本身不是“免税水果”,而是取决于销售主体与交易环节。如果您公司作为商贸流通企业取得含税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并申报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