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或教育类企业的人力成本核算中,人员身份与合同关系直接影响工资的会计归集方式及个税申报口径。甲公司从2025年6月至8月自己发放工资,之后通过外包劳务公司支付,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用工模式转换”案例。会计处理上应区分为“自雇阶段”与“外包阶段”两部分进行核算:
一、2025年6月至8月:由甲公司直接发放、未签订合同的人员工资
1. 会计处理方式
由于该阶段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作为公司员工纳入“应付职工薪酬”,也不能列入“主营业务成本——工资薪金”科目进行核算。这种报酬实质上属于“临时劳务支出”,应计入“管理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劳务费”项目。
参考会计分录:
-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或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
- 贷:银行存款
金额例如6000元,可直接以实际支付数额入账。
2. 税务处理与个税申报
由于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部分人员不属于员工性质,其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时需按劳务报酬税率执行:
- 单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减除800元后按20%税率计税;
- 超过4000元时,按收入额减20%后的余额计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公司在代扣税款后应代报个税,并向个人提供代扣代缴凭证。若该阶段未取得劳务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具备完整的工资表、银行流水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凭据作为佐证。
3. 合同与合规建议
虽然企业曾经临时聘用,但应尽量在事后补签劳务协议,以明确服务时间、内容及费用结算条款,避免税务审查时被认定为“隐形雇佣”关系。
二、后期采用劳务外包模式的工资支付
从9月起由劳务公司负责人员派遣与结算,此阶段企业与外包公司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1. 会计处理方式
若甲公司从劳务公司取得含工资及管理费用的正式增值税发票,账务处理应分为以下两步:
- 借: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或管理费用——劳务费)
- 贷:银行存款
- 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计提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该费用应依据发票日期确认成本归属期。
2. 代缴税责任与个税区别
劳务外包后,甲公司与外包人员不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外包公司对其人员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个税代申报承担主体责任。甲公司只需保存发票及结算协议,不再对具体个人代扣个税。
3. 发票要求
劳务公司应开具“劳务派遣服务”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正规发票。发票上应载明劳务服务期间、税号、服务内容及金额。企业支付外包费用后,无需再单独确认个人工资明细。
三、两阶段费用划分与税前扣除要点
| 阶段 | 员工关系 | 会计科目 | 是否需发票 | 个税处理方式 | 税前扣除要求 |
| 6-8月自发工资 | 无合同性质 | 管理费用/劳务费 | 建议有劳务发票或凭证 | 按劳务报酬代扣税 | 可扣除,需凭证齐全 |
| 外包公司阶段 | 外包合同关系 | 劳务费(凭发票记账) | 必须有发票 | 劳务公司代扣 | 可全额税前扣除 |
在税务核查时,关键是区分“谁是用工主体”。6月至8月的工资由甲公司直接支付,应代扣个税;外包阶段由服务公司代发,甲公司只能依据发票列支费用。若前期临时聘用人员未取得合规发票,可补签劳务协议,并在税务机关备案,从而使支出具备合法凭证属性。
四、实务总结
- 直接支付未签合同员工的工资,实质属劳务报酬,应计入“劳务费”而非“工资薪金”。
- 后续通过外包公司发放的工资,应依据发票列支,劳务公司负责代缴个税。
- 税务上,前阶段需要代扣个税;后阶段无需对个人缴税,但要保存合同与发票。
- 建议企业在人力用工形式变更时,一并调整会计科目与税务申报口径,确保费用真实、成本归集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