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报(通常指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申报表内要求填写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其填列口径非常明确:必须填写由个人负担并实际缴付的部分,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得在此处填写。
这一规定直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将从政策依据、数据获取、申报操作及常见误区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政策核心:个人缴费部分属于依法可扣除的专项扣除
根据税法,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如工资薪金),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专项扣除的定义:专项扣除即指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这里的“缴纳”主体特指个人。
- 单位缴纳部分的处理: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部分,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计入员工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因此自然也不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范畴内。这两者在资金来源、会计处理和税务属性上完全不同。
二、数据来源:如何准确获取个人缴纳金额
准确获取个人社保缴费数据是正确申报的前提,数据应来源于公司每月制作工资表时“代扣代缴”的部分。
- 内部依据:工资计算表(或薪资明细单)
- 在标准的工资表中,会设有“应发工资”项目,其下会列明各项扣款,其中就包含“代扣社保”或“代扣公积金”栏目。该栏目下会分项(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或汇总显示本月从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的金额。
- 申报时,应直接取自此处分项或汇总的个人扣缴金额。
- 外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
- 公司财务或人力资源部门每月会从社保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获取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明细》或《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这些官方文件上会清晰地区分“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
- 在核对或争议时,应以这些官方单据中列明的“个人缴费金额”为准。
三、申报操作与计算示例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月度预扣预缴申报时,系统设有专门的采集项。
- 操作路径:通常是在填写员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表时,在收入栏下方直接设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填写栏。
- 填写要求:将该员工当月工资中实际扣缴的对应金额,分别填入各栏目。
- 计算影响示例:假设员工张三本月取得工资收入15,000元,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为1,200元、医疗保险为300元、失业保险为50元、住房公积金为1,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15,000(收入额) - 5,000(基本减除费用) - (1,200+300+50+1,000)(专项扣除) - [可能的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
可见,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全额从收入中扣除,有效降低了计税基数。
四、重要补充与常见问题澄清
- “三险一金”的扣除上限:虽然个人缴费部分可全额扣除,但税法对缴费基数有上限规定,即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部分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只要公司按法定基数扣缴,通常不会超限。
-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此二者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完全不需要、也不应该填写任何关于生育和工伤保险的金额。
- “三险”的特定含义: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城镇职工社保)中,“三险”确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是个人需要缴费的险种。广义的“五险”是在此基础上加上个人不缴费的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 对连续追问的概括讲解:用户后续提及“这里的三险是养老,医疗和失业吧”,这确认了讨论的具体范围。在实际申报中,务必确保填写的是这三项个人扣缴的金额。如果工资表中是合并扣缴的,需向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分项数据,或从社保缴费凭证中拆分,以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验证性。
五、错误填列的后果
- 少填(漏填):会导致员工个人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虚高,从而多预扣个人所得税,损害员工利益。
- 多填(误将单位部分填入):会导致员工个人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虚低,从而少预扣个人所得税。虽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会予以纠正并补税,但这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未履行准确扣缴义务的行为进行关注。
总结而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各项社保费,其填列规则是清晰且唯一的:仅限个人缴纳部分。财务或办税人员必须从规范的薪资核算资料中提取数据,确保每一分钱的扣除都有据可依,既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