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如筹建期、生产淡季或业务停滞期)没有营业收入,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必须按月正常计提折旧。这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所决定的,与当期是否有收入无直接关系。折旧反映的是资产价值的系统性消耗,而非与收入直接挂钩的成本。
一、 会计处理:折旧计提的强制性与科目列支
- 计提依据与原则: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除非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或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 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无论企业是否开工生产、是否产生收入。例如,工厂新建的生产线安装调试完毕,即便当月未投产,下月起也须计提折旧。
- 折旧费用的会计科目列支:
计提的折旧费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而不能因无收入而暂停计提或挂账。
结论:在利润表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折旧费会直接减少当期利润;生产相关的折旧则先资本化在存货成本中,待产品销售时才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影响利润。
- 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 生产部门(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制造费用”。即便当月未生产产品,“制造费用”科目仍会归集折旧费,当期可能因无产品完工而留在“制造费用”借方余额或转入“生产成本”作为未完工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在资产负债表“存货”中体现。
- 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销售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研发支出”。
二、 税务处理:折旧的税前扣除规则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会计处理基本协调,但有其特殊规定。
- 税前扣除的总体原则: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无收入期间的税务处理:在当期没有营业收入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费用会形成税务上的 “亏损” 。这部分亏损可以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用于抵减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不得扣除的特殊情形:以下几种情况的固定资产折旧,税务上不得税前扣除:
-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关键点:“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折旧才不得税前扣除。只要资产已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或生产准备(即使未实际产出),其折旧就可以按规定扣除。
三、 具体业务场景分析与举例
场景:某制造企业于2023年11月建成一座新厂房并投入使用,但由于市场原因,2023年12月及2024年第一季度均未接到订单,没有生产活动,也无销售收入。该厂房每月折旧费为5万元。
- 会计处理:从2023年12月起,每月需计提折旧。
- 借:管理费用 — 折旧费 50,000
- 贷:累计折旧 50,000
- (假设该厂房为管理部门使用)
- 税务处理:每月5万元的折旧费,在计算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无收入,将形成税务亏损。该亏损可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5年)结转至未来有盈利的年度进行弥补。
- 报表影响:在利润表上,管理费用增加导致利润总额为负数(亏损)。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净值因“累计折旧”增加而减少。
四、 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一:“没收入就不用计提折旧”:错误。折旧是资产价值的摊销,与收入是否实现无关。
- 误区二:“没收入时计提折旧就白费了”:错误。折旧费用在当期抵减了利润,即便形成亏损,该亏损也能在以后年度抵税,产生了“税盾”效应,并非浪费。
- 误区三:“停工期间的生产设备折旧应全部费用化”:不准确。季节性停工、大修理停工期间,生产设备折旧仍应计入“制造费用”,按会计准则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而非直接转入管理费用。
总结: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基于资产的使用状态,而非企业的收入实现状态。只要资产已投入使用,无论当期有无营业收入,企业都必须持续、规范地计提折旧,并依据资产用途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科目。这在会计上确保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在税务上则合规地形成了可结转弥补的亏损,是企业财税管理的基本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