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因用工规模大、人员流动快,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时,准确界定“在职职工”人数至关重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及相关解释,判断建筑工人是否属于需计入缴费基数的“在职职工”,需穿透“临时工”等表象,从其法律关系和用工实质进行综合判定。理解并应用好这些规则,是合法合规管控残保金成本的关键。
一、 残保金计算基数与“在职职工”的定义核心
首先,明确残保金的计算逻辑。其基本公式为:
残保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此处的核心变量“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各类人员。关键在于“1年以上劳动合同”这一标准。
二、 建筑工人是否计入“在职职工”的具体判定标准
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特点,需从以下两个维度逐一审视:
1. 合同关系:以“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法律准绳
- 计入人员:凡是与公司签订了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无论其工作岗位是项目经理、技术工还是普工,均明确属于“在职职工”,必须全额计入上年职工平均人数。
- 不计入人员(即政策口径的“临时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短于1年,或仅签订以完成某一短期工程项目为期限的协议工,在残保金统计口径上可视作“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原则上不计入“在职职工”总数。
2. 用工性质:穿透形式看实质
即使合同期限短于1年,也需根据具体用工模式进一步判断:
- 短期项目用工:为某个特定、短期的建筑项目而雇佣,项目结束后劳动关系即终止的工人。此类属于典型的临时用工,不计入残保金缴费人数基数。
- 季节性用工:指因受气候、工程阶段等因素影响,在特定季节(如施工旺季)周期性雇佣的工人。对此类人员,政策要求需折算成年平均用工人数后计入。折算方法是:以这类工人全年实际工作月份数进行平均。
计算公式:季节性用工年平均人数 = ∑(各月季节性用工人数)/ 12个月。
例如,某类工人在4月至10月的施工旺季受雇,7个月内每月用工100人,则其折算后的年平均人数为 (100人×7个月) / 12 ≈ 58.33人。 - 劳务派遣用工:这是建筑行业的常见模式。根据72号文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计入派遣单位(劳务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而不计入接受派遣的单位(建筑劳务公司)的基数。因此,贵公司若使用派遣工人,这部分人员不增加您的残保金负担,但需确保合同明确为劳务派遣关系,并取得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
三、 关键操作要点与合规建议
- 合同管理是基础:必须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对于确属短期、临时性的用工,应在合同中明确期限短于1年或约定以完成特定工作为合同终止条件。对于长期使用的核心技工,建议签订1年以上合同,以保障队伍稳定,此时他们需依法计入基数。
- 工资总额统计需全面:“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是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统计范围与计算人数基数需保持对应一致。
- 准确进行人数折算:对于季节性用工,财务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辅助台账,按月准确记录其用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情况,以便年度终了时准确计算折算后的年平均人数。
- 备查材料需完整:应对税务或残联的核查,需准备完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银行支付凭证、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季节性用工的考勤与用工记录等,以证明人数统计的准确性。
四、 优化残保金负担的合法路径
除了精确统计人数,建筑劳务公司还可通过以下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并优化支出:
- 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这是直接抵减残保金缴纳额的最有效方式。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就业,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保,即可按规定计入“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关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目前政策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企业需动态关注自身规模是否适用。
总结而言, 判定建筑工人是否计入残保金基数,不能简单地以“临时工”概之,而应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满1年)和用工实质(是否为短期项目工、季节性用工或派遣工)进行区分。建筑劳务公司应以此为指导,规范用工合同,细化人员分类统计,从而确保残保金申报的合法、准确与合规,有效管理相关税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