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员工因公出行取得的各类客运票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及票据抬头应如何开具,是财税人员经常遇到的实务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现行政策规定,并非所有客运票据都要求必须开具公司抬头,其抵扣规则主要取决于票据的类型以及是否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一、可凭个人抬头票据抵扣的情形
对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以及部分公路、水路运输,其合规的报销凭证本身就是实名制的个人抬票据,企业无需要求开票方开具公司抬头,只要票据信息与员工身份一致,即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航空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其票面上列示的是乘机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属于典型的个人抬头票据。企业取得此类行程单后,可按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依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 + 燃油附加费)÷(1 + 9%)× 9%。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程单上显示的民航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不得参与计算抵扣。
-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高铁票、火车票等铁路车票,票面同样载明乘车人身份信息。企业凭此类票据,可按照票面金额依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1 + 9%)× 9%。
-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长途客运票、船票等,如果票面上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如实名制车票),企业可按照票面金额依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1 + 3%)× 3%。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如果取得的公路、水路客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如部分非实名制的定额车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须取得公司抬头票据的情形
对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形式的客运服务,如网约车、出租车、部分客运企业开具的电子发票,其抵扣规则与上述实名制行程单、车票有所不同。根据现行政策,企业取得注明“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此类发票的开具方式直接影响能否抵扣。
- 网约车服务:员工通过平台约车后,可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实务中,这类发票既可以是员工个人抬头,也可以开具为公司抬头。根据税务部门的执行口径,企业若需将此类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建议要求员工将发票抬头开具为公司全称。如果发票抬头为个人姓名,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可能认为该发票属于个人消费,不予认可抵扣。因此,从规范角度出发,网约车、出租车等电子发票应统一开具为公司抬头。
- 其他客运电子发票:除网约车外,部分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同样遵循上述规则。企业应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形式的客运票据,均须开具公司抬头,以确保进项税额的合规抵扣。
三、其他重要注意事项
除了抬头问题外,企业还需关注以下几点:首先,客运票据抵扣的适用主体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员工,非本单位人员发生的客运费用不得抵扣。其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客运服务,如员工探亲、旅游等,即使取得合规票据,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最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每一张用于抵扣的客运票据均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支撑。
综上所述,航空行程单、铁路车票、实名制公路水路客票,凭个人抬头的实名票据即可抵扣;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形式的网约车、出租车等客运服务,建议统一开具为公司抬头,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