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结论
该企业外购的塑料制品与自产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即使出口客户是新的境外公司,也不影响退税资格。但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外购同类货物都能自动享受免抵退税,必须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中的相关情形。
二、免抵退税 vs 只免不退
- 免抵退税:适用于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以及符合条件的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率通常与征税率一致或接近,可以退还进项税额,对企业最有利。
- 只免不退(免税):适用于外贸企业外购货物出口,或者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只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但不退还采购环节的进项税,企业需要承担进项税额成本。
因此,企业希望争取免抵退税,以降低税负。
三、视同自产货物的主要条件(针对同类产品)
根据财税〔2012〕39号附件4,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视同自产货物: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属于同类产品;
- 出口给同一客户(即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均出口给同一个境外客户);
- 用于生产本企业出口货物的配套货物(如包装物、零部件等)可不受“同一客户”限制。
-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对于集团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外购货物,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等,也有特殊规定。
关键点:对于与自产货物属于同一大类、且不用于配套的普通外购货物,通常要求出口给同一客户。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塑料制品卖给老客户A,同时外购的同类塑料制品也卖给A,那么这部分外购货物可以视同自产。但如果外购货物卖给全新的客户B,而企业从未向B出口过自产货物,则可能不符合“同一客户”原则。
四、针对用户情况的详细分析
用户问:“卖给新的公司,这样可以吗?” 老师回答“这个没事的呀,正常做就行”。但严格而言,存在一定风险。
- 风险点:若企业从未向该新客户出口过自产塑料制品,那么外购的同类塑料制品是否能够视同自产,需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部分地区严格按“同一客户”条件执行,认为出口给新客户的外购同类货物不能视同自产,只能享受免税不退税。但也有部分地区对同类产品放宽要求,只要产品相同、业务真实,可允许视同自产。
- 建议: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备案咨询,提交外购合同、自产能力说明、客户情况说明等,争取得到书面确认。如果无法取得确认,稳妥的做法是按免税处理,避免后续稽查风险。
五、其他必要条件(无论是否视同自产)
要享受免抵退税或免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已认证抵扣);
- 报关出口(取得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其他正常贸易方式);
- 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确认收入);
- 在规定期限内收汇(通常为出口日期后次年4月30日前);
- 退税申报期限: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
六、操作流程与账务处理
- 采购环节:
借:库存商品——外购塑料制品(不含税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出口并确认收入(假设FOB价10万美元,汇率7.0)
借:应收账款——外商 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 700,000(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退税率计算,此处略) - 计算免抵退税: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离岸价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征税率 - 退税率)。假设征税率13%,退税率10%,差额3%。则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700,000 × 3% = 21,000元。
- 该21,000元应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1,000 - 申报退税: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报关单、发票信息,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连同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退税款计入“应收出口退税款”。
七、总结与建议
- 外购同类货物出口若想申报免抵退税,最稳妥的方式是确保出口客户与自产货物出口客户一致。若为全新客户,请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 若税务机关不同意视同自产,则可申报免税(不退税但也不征税),进项税额需转出计入成本。
- 无论如何,务必保留完整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收汇凭证等,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 对于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若经常发生外购同类产品出口,建议申请成为“出口退税分类管理一类或二类企业”,提高退税效率。
最终,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税务政策,审慎选择处理方式。原回答中老师的“正常做就行”过于简化,特此补充说明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