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手续费虽然没有发票(实务中银行通常只提供回单或电子凭证),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增取决于是否取得了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银行手续费属于“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增值税应税行为),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属于此类),其支出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仅凭银行回单或交易明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下面详细说明填报位置、计算依据、补救措施及常见误区。
一、填报位置: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填报说明,企业发生的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以及不属于其他特定行次的税会差异,均应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中进行纳税调增。具体填法如下:
- 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会计账簿中实际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的金额(本例为6800元)。
- 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由于没有发票,税收金额为0。
- 第3列“调增金额”:自动或手动填入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额,即6800元。
- 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注意:不要将无票手续费填入其他行次(例如第18行“利息支出”或第19行“罚金、罚款”),因为手续费不同于利息,也不属于行政罚款,第30行是兜底行次,适用此类情形。
二、如果取得了银行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如果你公司能够要求银行补开增值税发票(普票或专票),则无需调增。具体操作:
- 联系银行对公客户经理,申请对历史手续费开具汇总发票(按季度或年度汇总开具,银行可以办理)。
- 取得发票后,将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原回单后,并在汇算清缴时将税收金额填为6800元,调增金额为0。
- 若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还可抵扣进项税额(手续费税率6%),但注意:银行手续费专票进项抵扣无特殊限制,可直接勾选认证。
如果汇算清缴申报时尚未取得发票,但预计汇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能够取得,可以先按暂按有票处理(税收金额填账载金额),但必须在5月31日前实际取得发票,否则仍需更正调增。
三、如果已经做了调增,后续取得发票怎么办?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七条,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可以追溯调整至支出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超过5年。具体操作:
- 更正支出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该笔手续费做纳税调减(即从第30行扣除)。
- 由此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 由于2025年度如果调增后导致多缴了税款(但通常企业有亏损或刚好缴税),可以按此方式弥补。
四、实务中的风险与建议
- 不要误以为银行回单就是合法凭证。虽然银行回单记录了交易真实性,但税法明确要求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近年来税务机关已加强对“以回单代替发票”的稽查,特别是手续费金额较大的企业(如年手续费超过1万元),被调增补税的风险较高。
- 建议每年定期向银行索要汇总发票。大多数银行支持按季度或年度汇总开具手续费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且不额外收费。企业应建立制度,每年1月联系银行开具上一年度的手续费发票,并作为凭证附在最后一个月的账后,或另行装订备查。
- 金额较小且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如果银行因系统限制无法补开历史发票(如小额零散交易),且企业全年手续费不足5000元,可以基于“重要性原则”不调增吗?税法没有重要性豁免,理论上仍需调增。但实务中,税务机关对极小额(如全年几百元)的手续费可能不予追究。不过6800元已超过多数地区的“小额”标准,建议尽量取得发票或做调增处理,避免风险。
- 与银行沟通技巧:部分银行柜员不熟悉对公发票开具业务,可要求转接“对公业务部”或“企业网银后台客服”,明确告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项目为金融服务手续费”。大多数银行会配合。
五、总结操作步骤
- 检查2025年度银行手续费是否已取得合规发票。如无,准备做纳税调增。
-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 打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第30行“其他”中:
- 第1列“账载金额”填6800(或实际发生额)
- 第2列“税收金额”填0
- 第3列“调增金额”自动计算为6800
- 保存并提交申报,完成调增。
- 如后续从银行补开发票,可在5年内追溯调整,申请退税。
- 建议从2026年起,每季度或每半年向银行申请开具手续费发票,彻底解决无票问题。
通过以上处理,可以确保银行手续费的税务处理合规,避免因凭证不全带来的补税、滞纳金及罚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