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保金计算与安置残疾人人数折算
企业申报残保金时,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需要先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审核认定。根据《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残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由于该员工是2025年5月入职,全年在岗时间为8个月(5月至12月),在向残联进行年审认定时,需要按实际在岗月份进行折算。但需注意,享受加计扣除的安置残疾职工,在加计扣除当期必须符合财税[2009]70号文规定的全部条件,而财税[2009]70号文并未设置"按实际月份折算"的规则(这一点将在下文中详细说明)。
二、未缴城镇职工医保对残保金认定的关键影响
残保金的认定与个税加计扣除的条件有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残保金认定:是否必须包含职工医保?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以及江西省相关部门公布的认定标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通过官方审核认定的核心条件之一,就是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保,而社保中明确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该认定标准强调,办理审核认定时需为残疾人职工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个人自行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其参保主体是个人而非单位,在通过系统进行联网认证时通常不被认定为用人单位为该残疾人职工履行了足额缴纳社保(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因此,该残疾人若从2025年5月入职起至2025年末,始终未由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无法通过残联“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的审核认定,其2025年度的在岗期间(5月至12月)无法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如果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刚好处于享受分档减缴的临界点附近,该残疾人无法被计入实际安排人数,将直接影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计算,进而可能使企业错失享受分档减缴政策的机会,甚至面临全额缴纳残保金的局面。
(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条件更为严格
对于支付给该残疾人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100%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在该案例中,由于企业未为该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足上述第(二)项条件。因此,即使企业为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支付了足额工资,也无法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实际支付给该残疾人的工资,仍可作为正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残保金的其他减免优惠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在执行期限内(至2027年12月31日),残保金还享有以下减免政策:
- 小微企业免征: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公司若符合此条件,则无论是否安置残疾人,均无需缴纳残保金。
- 分档减缴: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四、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
针对该员工入职以来的情况,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与残疾人职工沟通并尽快补缴职工医保
建议企业尽快与员工沟通,告知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保的规则,协助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停保手续。自停止缴纳居民医保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应立即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并完成相关社保费用的补缴(自入职之月起)。根据“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的年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记录,是审核认定的关键凭证之一。若能尽快补缴,2025年度该残疾人在成功参保月份后的在岗时间,将可能在年审中被认定为有效的安置残疾人月份。
(二)做好备案与证据留存
如果因当地社保政策限制,确实无法为该残疾人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其在2025年度无法被认定为安置就业,建议企业对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以备未来可能的税务核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复核时使用。同时,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不得将该残疾人的工资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三)按时完成年审并选择最优申报方案
企业应先完成年审、再申报残保金。已安排残疾人的单位务必先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年审(江西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确认审核认定的安置人数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若2025年度该残疾人最终未能通过年审认定,且企业不符合30人以下免征条件,应仔细核算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争取适用分档减缴政策;若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则直接在申报时填写职工人数系统将自动免征,无需担忧分档减缴问题。
(四)关注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资格认定
该残疾人若在2026年及以后年度已由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满足其他认定条件,其在2026年全年(及以后年度)的在岗时间将有可能在2027年进行年度审核认定时,被完整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自该年度起,企业将有机会全面享受残保金减免及企业所得税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五、总结
| 项目 | 结论 |
| 残保金认定 | 该员工因未缴纳职工医保,无法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 残保金减免 | 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30人)条件,可免征;若职工人数超过30人且无其他安置残疾人,则需按规定全额或分档缴纳 |
|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 不满足加计扣除条件,支付的工资不可加计扣除,但可据实扣除 |
| 合规建议 | 与员工沟通解决医保问题,尽快补缴职工医保,并按时完成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