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票采购的会计处理:正常入账但留存依据
企业采购商品或原材料,即使对方拒绝开具发票(无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只要该交易真实发生,会计上应当依据合同或协议、付款银行回单、入库单、收货单、对方出具的收据或发货单等原始凭证,正常确认存货成本。
标准会计分录(以一般企业为例):
- 采购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 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若该商品后续销售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关键点:会计处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发票不是唯一的记账凭证。企业必须妥善保管合同、付款记录、物流单据、对方出具的收款收据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如果连这些基础凭证都没有,则账务处理缺乏依据,可能被认定为虚构采购。
二、税务处理的核心差异: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无票采购与合规采购在企业所得税上存在根本区别:
- 有合规发票(普票或专票):采购成本(存货)最终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无发票:即使会计核算上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该部分成本在汇算清缴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为什么不能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无法取得发票且不属于特殊情形(如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对方注销撤销等)的,不得税前扣除。注意:无票采购不属于“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例外条款。
增值税影响: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若企业已按含税价计入存货,销售时按销项税申报,会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例如:采购价113万元(含税,税率13%),正常专票下可抵扣13万元进项;无票时进项为0,企业需多缴13万元增值税。
三、汇算清缴纳税调增的具体填报方法
这是原问题中用户追问的“怎么调整”的核心内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无票采购对应的成本(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部分)需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中进行调增。
步骤详解:
- 定位调整行次:打开A105000表,找到第30行“(十七)其他”。该行专门用于填报除特定项目以外的纳税调整事项。注意:不要误填入“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专有行次。
- 填写具体数据:
- 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会计上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的无票采购金额。例如,当年无票采购的商品全部售出,对应成本为50万元,则账载金额填50万元。
- 第2列“税收金额”:通常填0(因为无合法凭证,税法不允许扣除)。
- 第3列“调增金额”会自动计算为账载金额减去税收金额 = 50万元。
- 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 特殊情况:若无票采购的商品当年未全部售出,则只有已结转销售成本的部分才需要调增;仍在库存商品中的部分,不影响当期损益,暂不调整。企业应建立备查台账,逐笔记录无票采购的入库、领用、销售、结存情况,以便准确计算每年应调增的金额。
- 其他可能的填报位置:极少数情况下,无票采购对应的支出属于“管理费用——办公费”等,同样在A105000第30行调增。切勿使用A105050(职工薪酬)或A105080(资产折旧)等表。
四、长期无票采购的税务风险与防范措施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做了纳税调增,就没有风险”,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长期、大量的无票采购会带来以下风险:
- 稽查关注风险:税务机关通过金税系统比对企业采购金额与开票金额。若“取得发票比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极易触发税务预警,进而引发稽查。稽查中,企业需自证交易真实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列成本或虚假采购,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0.5倍至5倍)。
- 可能被核定征收:对于连续多年大量无票采购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企业,税务机关可能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整体税负上升。
- 刑事责任风险:如果企业以“买发票”方式来替代无票采购(即从第三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触及刑法。
- 内部控制失效:无票采购往往伴随现金交易、个人账户转账等不规范行为,容易滋生舞弊或资金挪用。
防范建议:
- 优先选择能开具发票的供应商,并将“提供合规发票”写入采购合同条款,约定违约赔偿责任。
- 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小额采购(如向农户、个体户购买零星物资),可依据28号公告第九条,利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定标准(单次不超过500元,且对方为个人或未办税个体户),凭收款凭证及身份信息复印件税前扣除,无需发票。
- 建立无票采购登记台账,逐笔记录供应商信息、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原因说明,并保留合同、付款回单、收货单等证据链。
- 在汇算清缴时主动调增,同时准备专项说明备查,以证明企业不存在主观逃税意图。
五、综合案例演示
某商贸公司2026年向一家小型加工厂采购商品,总价84.8万元(含税,税率13%),对方不开具发票。公司以银行转账支付,取得合同、入库单、收据。当年该批商品全部售出,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
-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84.8万元(含税价入账)
贷:银行存款 8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4.8万元
贷:库存商品 84.8万元 - 增值税:无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 120 × 13% = 15.6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5.6万元(若取得专票可抵扣84.8÷1.13×13%≈9.75万元,多缴9.75万元)。
- 企业所得税:会计利润(忽略其他费用) = 120 - 84.8 = 35.2万元。但税法上该批成本84.8万元不得扣除,因此应纳税所得额 = 120万元(视同收入无成本扣除)。应纳所得税 = 120 × 25% = 30万元。若不调增,仅按会计利润35.2万元申报(纳税8.8万元),则少缴21.2万元,属于偷税。
- 汇算清缴填报:A105000表第30行,账载金额84.8万元,税收金额0,调增金额84.8万元。
通过以上处理,企业虽承担了较高的税负,但规避了因无票扣除而引发的稽查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