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结论:天然气行业确属高危行业,符合条件可税前扣除
天然气行业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危行业。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AQ 2085—2025《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石油天然气行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环境复杂、生产链条长、作业点分散"等典型特征,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是国家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的高危行业之一。该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涵盖陆上及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此外,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对化工、危化品、燃气等领域实施重点安全监管,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储运、销售环节同样纳入高危行业管理体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一认定主要基于行业性质而非岗位性质——凡属于天然气行业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具有显著的危险性特征,因此为一线作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的保费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
二、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一规定确立了"原则上不得扣除、例外情形允许扣除"的基本规则。
具体而言,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
-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如高空、井下、高危作业人员等)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税前扣除。依据包括《建筑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保险费:员工因公出差时,企业为其购买的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人身意外险,可凭差旅费凭证全额扣除。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
- 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企业参加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用,依据2018年第52号公告可税前扣除。
为一线作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上述第1类"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的范畴。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三、天然气行业的认定
对于"天然气行业是否属于高危行业"这一核心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但需要区分两个层面:
(一)天然气开采与储运(直接认定)
石油天然气开采是典型的高危行业。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AQ 2085—2025《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石油天然气行业被明确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范围,具有易燃易爆、高压等显著危险特征,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行业。
(二)城镇燃气经营(需结合具体岗位判断)
对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如城市燃气公司),其整体行业风险相对低于上游开采环节,但一线作业岗位(如燃气管道巡检、抢险维修、液化气充装等)同样具有高空作业、易燃易爆接触等高风险特征,仍可认定为"高危岗位"。实务中,若企业为这些特定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支出通常也可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5年4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税前扣除,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该保险是否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因此,天然气行业中只有直接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对应的保险费才可扣除,非一线行政管理人员不在此列。
四、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认为所有天然气企业员工都适用。 危险岗位人员(如钻井作业、井下作业、管道巡检、抢险维修等一线员工)的保险费可税前扣除,但行政、财务、后勤等非一线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不得扣除。企业应根据岗位实际接触的危险因素进行判断。
误区二:混淆"特殊工种"与"高危行业"。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特殊工种包括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天然气行业涉及易燃易爆物质,相关作业人员属于特殊工种范围,其人身安全保险费可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归集扣除费用时,应以岗位性质而非企业整体行业分类作为判断依据。
误区三:误用文件编号。 实务中部分财税人员使用的"财税〔2009〕27号"文件,其实际规范对象是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适用限额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该文件与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支付的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税前扣除属于不同范畴,不可混淆适用。
误区四: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处理混淆。 企业为一线高危作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可据实扣除,但该保险费用可能构成员工福利,在个人所得税层面需进一步判断是否需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合同签定与文档要求
为确保保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合规,企业应当重点保留以下凭证:
- 保险合同原件,明确列明承保范围、保险金额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
- 保险发票或合法有效的收据,能够证明保费已实际支付;
- 岗位性质证明,如岗位职责说明、作业环境评估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中关于员工从事高危作业的记录;
- 投保员工名单,标明岗位名称,并注明该岗位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
- 若企业属于城镇燃气经营,还需准备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等可以证明一线作业岗位危险性的补充材料。
六、综合案例
案例一:某天然气开采公司2026年度为92名一线钻井作业人员(含井下作业)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保费合计46万元,同时为22名非一线行政管理人员购买同类保险,年保费合计11万元。分析:一线钻井作业人员属于从事易燃易爆、高压作业的特殊工种,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对应的46万元保费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一线行政管理人员不属于高危作业人员,其11万元保费不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处理。
案例二:某城市燃气公司2026年度为26名一线燃气管网巡检及抢险维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年保费合计13万元。一线巡检人员日常工作内容包括高空作业(攀爬燃气管架)、接触易燃易爆物质(天然气),属于特殊工种范围,其13万元保费可税前扣除。
七、总结
天然气行业整体属于高危行业,为其一线作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注意:一是仅限直接从事高危作业的特殊工种人员;二是需取得合法合规的保险凭证;三是非一线管理人员不得享受该政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建立完善的岗位风险台账,确保扣除依据充分、资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