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结论:完全可以抵扣,留抵还可申请退税
视同内销的销项税额,完全可以用企业以前期间形成的留抵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个结论在政策上非常明确。
留抵税额的本质是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形成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可以按照"先抵后税"的规则优先用于冲抵当期应纳税额。视同内销产生的销项税额,同样属于正常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范畴,自然可以被留抵税额所抵扣。
与此同时,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属于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还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的规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而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恰恰不在此列,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正常申请留抵退税。
二、政策依据与法规来源
支撑上述结论的核心法规文件包括: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第九条明确了"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的情形。视同内销征税不属于该情形。
-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政策问答:根据12366纳税服务中心的权威答复,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属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三、2026年新规要点:视同应税交易的新变化
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视同销售"已调整为"视同应税交易",不仅是对术语的变更,更是征税逻辑的系统性重构。核心变化包括:
适用范围大幅缩减:原"销售代销货物"、"机构间移送货物"等情形已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中取消,不再计提销项税。
进项转出取代销项计提:许多原需虚拟计提销项税额的行为,新法改用"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简化了会计核算流程,减少了因无偿赠送或内部资产调拨而产生的额外税收现金流支出。
36个月申报期刚性截止:根据2026年出口退(免)税新规,出口次年4月申报期结束后36个月内仍未申报退税的,将视同内销征税。
取消退税产品扩围:2026年4月1日起,光伏等249项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被取消。
四、适用范围辨析:外贸企业vs生产企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规则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适用有所不同:
外贸企业(纯外贸):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适用"免退税"办法——出口免税,对应进项税额直接退还,不参与内销抵扣。但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相关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内销销项税额,且可申请留抵退税。
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免税,先用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再退税。根据2026年第7号公告第八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在留抵退税的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进项税额可申请留抵退税,而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办法下则另有规定。实践中,生产企业如果出口货物无法正常申报退税,进项转出后抵内销应纳税额,出现留抵税额时需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建议企业在实操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五、进项抵扣与申报表填报指南
(一)采购发票的勾选处理
视同内销货物对应的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抵扣勾选",而非"退税勾选"。做抵扣勾选后,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若一张购货发票同时涉及出口退税和视同内销商品,则先做"退税勾选",再就内销或应征税部分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申报期内,将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调整进项税额抵扣。
(二)增值税主表填报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
- 将视同内销的出口收入计入"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如13%等)计算销项税额,填入主表相应栏次。
- 对应进项税额若符合抵扣条件,可正常申报抵扣。
- 若视同内销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调整。
(三)附列资料填报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将视同内销收入填入"未开具发票"栏的相应税率列。
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1栏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四)账务处理规范(完整分录)
第一步:确认视同内销收入(以FOB 20万元、税率13%为例):
借:应收账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176,991.15(200,000 ÷ 1.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08.85
第二步:凭转内销证明,将视同内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XX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XX元
若之前已按规定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转入成本,需同步做: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分录处理完成后,正常操作期末结转即可实现进项抵扣销项。
六、申报时效与跨期抵扣的实操要点
1. 申报时效要求
根据2026年出口退(免)税新规:
- 报关单用途确认:报关出口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
-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原则上应在报关出口当月完成;
- 增值税申报:在报关出口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
2. "未开具发票"情形处理
若报关出口当月暂未开票,在用途确认时须注明原因,并先申报"未开具发票"收入。在实际补开发票当月,冲减"未开具发票"收入。
3. 跨期抵扣的实操步骤
假如企业在4月报关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当月末暂时未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但已确定该批货物将视同内销。
4月申报期(申报3月属期) :暂不处理该笔业务。
5月申报期(申报4月属期) :
- 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 因尚未取得转内销证明,进项税额暂不抵扣;
- 形成销项>进项的应纳税额,需先缴纳增值税。
后续取得转内销证明后:
- 在下个申报期(取得证明的下一个月),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11栏;
- 通过"留抵抵欠"或正常申报流程,以新增进项税额方式实现抵扣。
跨期抵扣虽会导致企业在取得转内销证明前先垫付税款,但事后可以通过进项税额得到补偿。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增值税新规下,留抵退税已实现常态化——进项大于销项时可自选退税或结转,取消行业、增量限制,支持按月申请,资金不会长期占压。
4. 跨年度留抵的特殊处理
如果在年度中间申报时,企业使用了以前年度形成的留抵税额来抵扣本期的视同内销销项税额,这种跨年度抵扣模式在实务操作中是允许的。但需要注意,跨年度抵扣时,会计账务处理可能存在一个时间差异:企业以前年度的留抵税额在账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余额。本期计提视同内销销项税额时,系统会优先用该借方余额冲抵,造成应交税费余额减少甚至转为贷方,这是正常的账务结转结果。
七、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认为视同内销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许多外贸企业误以为视同内销后,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主动放弃抵扣权利。这是对政策最常见的误解。视同内销征税时,采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无需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唯一例外的是已做"退税勾选"需转内销证明的情况,且开票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误区二:混淆"视同内销"与"免税"
2026年新规下,单纯缺单证但有真实出口的业务,按免税处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超期未申报、违规出口、明令不予退税的商品,才按视同内销处理,需计提销项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将免税误当作视同内销处理,会导致企业错误计提销项税额,增加不必要的税负。
误区三:忽视转内销证明的申领
视同内销货物对应的采购发票,如果此前已做了"退税勾选",必须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才能将该部分进项税额转为抵扣。跳过此步骤直接抵扣,属于不合规操作。
误区四:加计抵减限制易被忽略
视同内销对应的进项税额,即使可以正常抵扣,也不能计提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政策明确将出口视同内销纳入限制范围。
风险提示:在2026年"涉税信息共享法定化"的大背景下,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多部门已经实现联网,征管更加严格。企业应当确保出口单证齐全并按规定归档,申报数据准确,避免因不合规操作引发税务稽查风险。
八、综合案例演示
案例背景:某外贸企业2026年5月出口一批价值人民币87.8万元的货物(适用税率13%),该货物因政策调整需视同内销征税。此前企业账上有上年度结转的留抵税额23.5万元。该货物采购成本对应进项税额为8.2万元,企业已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做任何勾选)。
正确操作步骤:
- 采购发票处理:将8.2万元的采购专票做"抵扣勾选",计入当期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 63.08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2万元",贷"应付账款 71.28万元"。
- 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 = 87.8 ÷ 1.13 × 13% ≈ 10.1万元。
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 87.8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77.7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万元"。 - 计算应纳税额并抵扣:本期进项税额合计 = 8.2万元(新专票)+ 23.5万元(以前年度留抵) = 31.7万元。本期应纳增值税 = 10.1万元(销项) - 31.7万元(进项) = -21.6万元(即留抵税额)。
- 留抵退税申请:由于形成了21.6万元的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企业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将多缴的税款退回,缓解现金流压力。
九、总结
视同内销的销项税额可以用以前期间的留抵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是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有之义。视同内销征税业务中,企业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 在申报时效内及时完成报关单用途确认,原则上报关出口当月完成增值税申报;
- 对于暂未开票的情形,应先申报"未开具发票"收入,后续冲减处理;
- 已做"退税勾选"的发票须先申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再作抵扣;
- 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申请留抵退税,实现资金的及时回笼;
- 在2026年新规背景下,密切关注加计抵减、进项转出等方面的新变化。
企业应严格遵守增值税法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确保账务处理规范、申报数据准确,最大限度地实现合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