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支付中介服务费(金额4.2万元),个人不愿配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能否以“对方不配合”为由不履行扣缴义务?未代扣代缴怎么办?

一、核心结论:扣缴义务是法定责任,“对方不让扣”不能豁免企业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这一责任随着支付行为的发生而即刻产生。无论对方是否开具发票、是否配合、是否同意,只要企业实际支付了款项,代扣代缴的义务就已触发。发票解决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扣缴个税解决的是履行《个人所得税法》法定义务的问题,两者互不替代——个税申报≠可不开发票,不开发票≠可不申报个税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扣缴义务履行情况具有独立监管渠道。即使企业已对该笔支出进行纳税调增(放弃企业所得税扣除),只要未申报个税,扣缴义务的违规事实依然存在,税务系统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数据比对就能自动发现。因此,“自己承担了企业所得税调增”并不能抵消未代扣代缴个税的行政责任。

二、法律依据:扣缴义务法定,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一)扣缴义务的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而言,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天津税务机关在官方问答中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这笔规定的税款,必须由支付方在支付时代扣下来,申报缴纳给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随支付行为的发生而即刻产生,不以对方是否配合为转移。向个人支付居间费时未按规定预扣预缴个税,税务机关会向支付方追缴税款,并对其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50%至3倍的罚款。

(二)关于“对方不同意代扣”的法律性质

有些企业认为,既然对方(收款人)不同意代扣,企业就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从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税法上,扣除税款再支付余款是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税款本质上是收款人应缴纳给国家的,企业只是代为扣除并缴纳,扣除后的余额才是收款人应得的实际报酬。即使对方口头不同意,企业也没有义务按照全额支付。如果对方坚持要求全额收款,企业应当在业务洽谈时即明确告知“根据税法规定,我公司需在支付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实际到账金额为扣除后的余额”,这应当作为商务谈判的前提条件,而非事后补救的理由。

三、未代扣代缴的具体风险

风险一:行政罚款(50%至3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税务局在2026年5月查处的一起涉税案件中,就援引了该条款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企业进行了处罚。这意味着,即使收款人最终补缴了个税,企业仍然要为自己的“未扣”行为承担罚款责任,两者并行不悖。

风险二:连带责任与补缴风险

如果收款人未自行申报该笔收入缴纳个税,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居间合同中常有“税后价”约定,但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主体是企业,税务机关仍是向企业追缴,企业需自行向收款人追偿。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处企业向个人支付费用的案件中,重点检查的就是支付方是否履行了个税代扣代缴义务,这一风险不容忽视。

风险三:企业所得税扣除受限(叠加风险)

本次中介费用选择了现金支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主动做了纳税调增处理(放弃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受限与个税扣缴义务是两个独立问题,放弃企业所得税扣除并不免除个税扣缴义务。

风险四:汇算清缴环节的连锁核查

根据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及其解读,自2026年起,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规申报已与多种涉税信息联动。企业个税申报、完税凭证、增值税完税凭证等成为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在汇算清缴时还可能面临其他连带核查。

风险五:发票缺失与收据使用的合规要求

原回答提到“对方不开具发票”,企业仅凭收据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向个人支付款项,仅在满足**“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条件时,方可以收款凭证代替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增值税起征点规定(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500元),单次金额超过500元的一般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深圳税务局官方问答也明确指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的方可认定为小额零星业务。这意味着,在实务中超过该起征点的交易,仅凭收据无法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求,这也是原回答中建议企业主动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原因之一。

(四)2026年征管环境收紧的影响

2026年,各地税务部门持续强化对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的监管。多起利用私户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案件被集中查处并曝光,传递了税务部门常态化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的明确信号。同时,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个人代开发票也加强了管控,企业向个人支付大额费用如果未履行扣缴义务,容易被税务系统预警。此外,2026年度居民个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若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而收款人自行申报,企业未申报记录也会自动比对,税务系统会进一步追查。

四、企业如何合规操作(实操指南)

方案一:说服收款人配合,由企业代扣代缴(最合规)

在支付前与收款人明确沟通,告知税法规定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提供代扣代缴后的实发金额明细。企业计算代扣税额后,将扣除税款后的余额支付给收款人,并在次月15日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向收款人索要身份证号码(用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这一方案虽然可能面临对方的配合阻力,但从法律风险和长期合规角度看,是应优先选择的路径。

(一)代扣代缴的具体计算与申报操作

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金额 - 800元,预扣率20%
  • 每次收入在4000元至25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金额 × (1 - 20%),预扣率20%
  • 每次收入超过25000元但不超过62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金额 × (1 - 20%),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
  • 每次收入超过62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金额 × (1 - 20%),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代扣代缴操作步骤(以4.2万元为例):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42,000 × (1 - 20%) = 33,600元

第二步:计算预扣税额:33,600 × 30% - 2,000 = 8,080元(属超过25000元档)

第三步:告知收款人实际到账金额 = 42,000 - 8,080 = 33,920元

第四步:支付时只支付33,920元,并在次月15日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申报,将8,080元缴纳至税务机关。

(二)企业账务处理示例

支付中介费时(假设中介费4.2万元,代扣个税8,080元):

借:管理费用——中介费/劳务费 42,000
贷:银行存款 33,9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8,080

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代扣的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8,080
贷:银行存款 8,080

方案二:收款人自行申报缴税并提供完税证明(风险较高)

如果收款人坚决不同意企业代扣代缴,但同意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可要求收款人在收款后自行前往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并提供完税凭证(注明企业名称和业务内容)或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申报记录作为证明。同时将完税凭证留存在企业备查资料中,说明企业已尽督促义务、税款已实际缴纳、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但这一方案存在较高风险:若收款人实际未申报缴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稽查中仍会追究企业的扣缴义务,企业的督促行为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不能完全豁免罚款责任,且需要接受税务机关对“未尽扣缴义务”行为的处理。

方案三:改变交易模式,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个人收款方实在无法配合,企业可以考虑改变交易模式——将业务转给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公司或平台公司,由第三方公司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第三方公司自行处理与该个人的内部结算和个税申报。这种操作可以将企业的扣缴义务转移出去,但前提是业务实质真实,不能构成规避法律监管的安排。

此外,2026年新规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从业人员(如外卖员、快递员等)支付劳务报酬的扣缴规则进行了特殊调整,允许采用累计预扣法减轻从业人员负担。但这一规则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一般企业向中介个人支付费用不适用此豁免,仍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五、当前操作的补救措施

如果企业已经全额支付了中介费(未代扣代缴个税),且收款人已经离开、无法补扣,应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 第一步: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主动报告未代扣代缴的事实,争取从轻处罚。
  • 第二步:根据税务机关的指导,协助税务机关向收款人追缴税款,或者由企业先行垫付税款后向收款人追偿。
  • 第三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动对该笔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并就个税扣缴违规情况在汇算清缴说明中予以披露,保持口径一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支付中介费时使用了现金支付且未履行代扣代缴,而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处企业向个人支付费用的案件中恰好查及这笔支出,税务机关将依法对未代扣代缴行为处以罚款,并对该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认可,同时要求企业就该笔支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双重处罚,得不偿失。

六、总结

原回答中“没事,因为他没有开发票”的结论存在严重误导,企业切不可据此操作。未开发票和未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是两件独立的法律事实,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豁免关系。 正确的合规操作路径是:说服收款人配合代扣代缴→按规定计算并代扣个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若收款人实在不配合,应尽快向税务机关主动报告并协助追缴,同时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并披露相关情况。

操作要点 正确做法 绝对禁止
扣缴义务 支付时代扣个税,次月15日前申报 以“对方不同意”为由不扣缴
凭证要求 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用于个税申报 以未开票为由不申报个税
税前扣除 取得合规凭证(发票或小额零星收据+身份证号) 现金支付+无身份证号凭收据入账
补救措施 主动报告、协助追缴、调增企税 隐瞒不报、继续以未开票为借口

当收款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代扣代缴时,企业可以在业务洽谈初期即书面告知对方代扣代缴的法律依据和实际到账金额,并将沟通记录存档,既保护自身不被放大执法,也为后续争议提供合规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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