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人数,是按全年各月人数总和除以12得出的年平均人数,还是连续12个月上班的固定人数?

一、正确的计算方法:年平均人数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及各地税务部门的执行口径,残保金申报表中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指的就是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

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之和 ÷ 12个月

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2025年各月职工人数分别为:1月100人,2月90人,3月至12月每月均为95人。则全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如下:
(100 + 90 + 95 × 10) ÷ 12 = 95人

二、两种说法的来源辨析

之所以存在两种说法,源于对“在职职工”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

说法一:“年平均人数”(正确)
这是法规明确规定的计算口径。申报时填报的是经过计算后的年平均值,而非某个月份的固定人数。

说法二:“连续12个月上班的固定人数”(不准确)
这种说法可能源于对“在职职工”定义的误解。法规中所指的“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员工必须连续工作满12个月,而是在计算年平均人数时,需要将全年各月的人数加总后平均。

三、几个关键要点

  1. 新办企业:年度中间成立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计算月均人数。
  2. 人员变动:各月在职职工人数,通常以月末最后一天的参保人数为准。
  3.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 劳务派遣: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
  5. 数据来源:系统通常会从社保或个税模块取数预填,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核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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