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约定价格之外额外收取“税点”的问题,核心结论是:该做法在法理上缺乏依据,属于将增值税这一价内税错误剥离为价外附加的不规范操作。 以下从增值税的法律属性、当前征收率政策以及实务应对三个层面进行系统解析。
一、增值税的法律属性:价内税,非价外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通俗理解,增值税虽在发票上单独列示,但在商业交易中,销售方报价时已隐含了应缴纳的增值税。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否则通常理解的“价格”即为含税总价。
《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其立法目的在于增强税收透明度,便于购买方了解自己承担的税额,并非授权销售方将税款从价格中剥离后另行加收。销售方的法定纳税义务是就其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税款本身就是其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而非转嫁给购买方作为额外收费项目。
因此,从法律属性上看,将增值税作为“额外税点”向购买方另行收取,不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内税的制度设计逻辑。
二、当前征收率:1%,而非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意味着,即使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法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只需缴纳1% 。对方要求支付3%的“税点”,与其实际税负(1%)不符。即便是在3%法定征收率时期,增值税也已包含在价税合计之中,并非额外加收的项目。
三、对方报价逻辑的误区分析
对方“额外收3个点”的做法,通常源于以下逻辑误区:
- 将“不含税价”作为默认报价方式:对方在报价时报的是不含税金额,认为开发票需要另外加收税款。但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否则商业惯例中的“价格”通常指含税总价。
- 将自身纳税义务转嫁给购买方: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应就其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该税款是其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将税款以“税点”形式向购买方额外收取,实质上是将法定纳税义务转嫁给了交易对方。
- 混淆了不同税种的税负: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以“增值税3%加上其他税费”为由收取3个点,但这属于将不同税种的税负混为一谈,缺乏法律依据。
四、实务处理建议
方式一:约定含税总价(推荐)
与对方明确约定交易价格为含税总价,即支付的总金额已包含所有税费,不再额外加收任何“税点”。对方应就含税总价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方式最为规范,也最符合商业交易惯例。
方式二:拒绝额外收费
若对方坚持额外收取3%“税点”,可明确告知该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并考虑更换供应商。额外收取税点不仅增加采购成本,还可能因发票开具不规范引发后续税务风险。
方式三:合同明确约定
若双方确需以不含税价交易,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并同时约定发票开具方式及税款承担方。但即便如此,额外收取的“税点”仍应以对方实际税负(1%)为参照,而非3%。
五、需注意的风险
额外收取“税点”的做法,在税务稽查中可能被认定为价外费用未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或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从而引发补税、罚款等风险。购买方若接受此类安排,也可能面临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不合规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当前法定征收率为1%,增值税作为价内税已包含在交易价格之中,另行收取3%“税点”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合规。建议企业在交易中明确约定含税总价,以规范方式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