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纳税。今年第二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为18.2万元。请问本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起征点,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您的这笔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核心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 一个月为纳税期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
  • 一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您第二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8.2万元,远低于30万元的季度起征点,因此完全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二、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

1. 销售额的口径:不含税金额

政策中的“30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而非含税开票金额。如果您的18.2万元已是换算后的不含税金额,则直接适用;如果是含税金额,需按适用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作判断。

2. 不动产租赁同样适用

无论是货物销售、服务提供,还是不动产经营租赁(如房屋出租),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交易,均适用同一套起征点标准。房屋租赁业务并不例外,湖北省税务局在相关答复中也明确确认了这一点。

3. 开具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

  •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无需缴纳税款。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元,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不能享受免税,必须按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专票由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若上游免税则破坏了抵扣链条。

4. 起征点 vs 免征额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则是:未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您的18.2万元未达到30万元,属于前者,全额免税;若某季度达到或超过30万元,则当季全部销售额均需纳税,不存在“超出部分才纳税”的说法。

三、申报操作

在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将18.2万元填入申报表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相关栏次即可,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总结

您第二季度房屋租赁不含税收入18.2万元,未超过30万元季度起征点,且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依法免征增值税。申报时正确填列免税栏次即可,无需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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