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收到的进项发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且应当在当月申报抵扣。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需要从抵扣的基本规则、抵扣凭证类型、申报操作时限以及特殊注意事项四个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一、基本规则:认证相符即可当期抵扣
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部分凭证为360日)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期申报抵扣。这意味着,只要您在7月份收到了发票,并在7月份的申报期内完成了勾选确认,该笔进项税额就可以在7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抵扣。
需要注意,这里的“当月抵扣”指的是在税款所属期为7月的申报表中填报,而不是在收到发票的当天立即抵减。7月份开具的发票,其勾选确认的截止时间为7月申报期结束前(通常为7月15日左右),在此期限内完成勾选,即可在7月当期申报抵扣。
二、不同抵扣凭证的规则差异
并非所有进项凭证都按同一套规则执行,需要区分以下情形:
| 抵扣凭证类型 | 当月是否可以抵扣 | 备注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可以 | 需在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勾选确认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 可以 | 需通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系统”完成数据采集和稽核比对,稽核通过后方可抵扣 |
|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可以 | 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直接抵扣 |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 ✅ 可以 | 按计算抵扣方式处理(如买价×9%或10%) |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 可以 | 与专票规则一致 |
| 未认证或未勾选的专票 | ❌ 不可以 | 需先完成认证/勾选,未完成的不得抵扣 |
| 开具日期超过180日的专票 | ❌ 不可以 | 逾期未认证的,不得抵扣(特殊情况除外) |
三、实际操作:勾选确认是关键
“当月抵扣”在实务操作中,核心环节是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均有入口)完成以下步骤:
- 登录平台:进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 勾选确认:在“抵扣勾选”模块中,找到对应发票,进行勾选并点击“提交”和“确认”按钮。
- 申报抵扣: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相关栏次。
关键提示:只有完成“确认”步骤,该发票的进项税额才正式进入当期的申报数据池。若仅勾选而未确认,则无法参与当期抵扣。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即使当月抵扣了进项,如果该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需要在“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中做相应处理。
(二)辅导期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处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实行 “先比对、后抵扣” 的管理方式。即:当月取得的发票,需在次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后方可抵扣,当月无法直接抵扣。
(三)发票作废与红冲
如果在已抵扣的当月发现发票内容有误,需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购买方需在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总结
一般纳税人当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在当月底前完成勾选确认的,即可在当月申报抵扣。实际操作中,核心在于“勾选确认”这个动作是否在申报期内完成,而非发票是否已物理送达。对于海关缴款书、通行费电子发票等其他凭证,也需注意各自的稽核比对和采集规则。辅导期纳税人则需按“先比对、后抵扣”的特殊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