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社保缴费基数统一补缴工作中,企业需为在职员工补缴上一年度基数调整产生的社保及医保差额。该笔补缴费用中的个人承担部分,是否必须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回?

针对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补缴时,个人部分及滞纳金由谁承担的实务争议,这是企业在社保合规管理中频繁遇到的敏感问题。该问题的处理涉及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需根据员工在职状态、费用性质及过错责任综合判断。下面从费用归属原则、滞纳金法律性质、离职人员处理规则以及企业风险防范四个维度,为您系统梳理解析。

第一,社保补缴费用的法定归属原则:个人部分归个人,单位部分归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法定分配比例不因补缴场景而改变。对于基数调整产生的补缴差额,其费用结构同样遵循这一原则:补缴金额中属于个人缴费基数的差额部分,应由职工个人承担;属于单位缴费基数的差额部分,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企业先行垫付补缴全款后,有权利也有义务将个人承担部分从员工后续工资中如数扣回。若企业选择“大度”承担个人部分,法律上虽不禁止,但需将该笔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职工福利费”,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可能面临限制——因社保个人部分不属于企业法定承担的支出范围,税务机关可能不予认可税前扣除。

第二,滞纳金的法定归属主体:谁的责任,谁承担。 社保滞纳金是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惩罚性费用,其归属直接取决于过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款中的“用人单位”是法定的缴费义务主体,因此,社保滞纳金的法定承担主体是用人单位。这是基于“代扣代缴”责任的底层逻辑——社保的个人部分虽由员工承担,但企业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负有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全口径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基数调整形成的补缴差额,其滞纳金的产生原因是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按正确基数完成申报,而非员工个人过错,因此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不得向员工转嫁。如果企业在员工工资中扣除了滞纳金,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员工有权要求返还。

第三,离职人员补缴费用的处理规则。 当需要补缴基数调整时,若相关人员已离职,处理方式需区分两种情形:

  • 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基数调整补缴:应补缴的月份属于员工在职期间,则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员工本人承担。但由于员工已离职,企业无法通过工资扣款方式收回。此时,企业可尝试与离职员工联系,协商由员工将个人部分款项支付给企业,再由企业统一补缴。若员工拒绝支付或无法联系,企业需权衡:是自行承担该笔个人部分费用以避免社保欠缴记录的延续,还是放弃补缴该离职员工的基数差额(需评估是否影响整体社保稽核结果)。从风险最小化角度出发,建议企业先行垫付全额补缴款项,再通过书面催告方式向员工追偿个人部分,若催告无果再根据金额大小决定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员工已离职后新增的补缴政策:若基数调整属于政策性的年度统一补缴,且补缴范围覆盖上一年度全体参保人员,则个人部分同样应由原员工承担。但实践中,因追溯成本过高,多数企业选择由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以尽快完成补缴流程、消除合规风险。此种情况下,企业承担的个人补缴部分应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营业外支出”处理,并在汇算清缴时依据相关规定判断能否税前扣除。

第四,企业操作要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在基数补缴实务中,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其一,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数调整补缴通知后,第一时间测算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准确金额;其二,对于在职员工,在补缴当月或次月工资发放时,明确列示社保补缴个人扣款明细,并在工资条中单独注明,确保员工知情;其三,制定规范的《社保补缴个人扣款确认书》,由员工签字确认,作为扣款合法性的内部证据留存;其四,对于已离职员工,制定明确的追偿流程和内部审批权限,对涉及金额较大的个人部分,及时发出书面追偿函并留存送达记录。

综上所述,社保基数调整补缴的个人部分应由在职员工本人承担,企业可通过工资扣回;滞纳金则因企业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其全额承担,不得转嫁个人。离职人员的个人部分追偿,建议企业先行垫付后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以避免社保记录出现断点或欠缴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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