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企业在申报工会经费时,其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年终奖、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劳务派遣人员、返聘退休人员以及实习生的工资是否应计入缴费基数?

针对工会经费申报基数如何确定的实务问题,这是许多企业在月度或季度申报时反复核对的常规事项。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应发工资总额”,该口径与统计局的工资总额定义保持一致,但实务中企业对“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范围认定常存在偏差。下面从缴费主体的界定、工资总额的范围、特殊人员的处理以及申报操作要点四个维度,为您系统梳理解析。

第一,缴费主体的界定:成立工会与未成立工会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60%留存基层工会使用。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同样需要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全额上缴上级工会用于组建工会筹备工作,称为“工会筹备金”。待企业正式成立工会后,筹备金可按规定比例返还。因此,无论是否成立工会组织,企业均负有按工资总额2%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法定义务。

第二,工资总额的范围:包括哪些项目,不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为“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具体包括以下六大类:

  • 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 计件工资: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
  • 奖金: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年终奖等(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创新奖、科技进步奖等一次性奖励)。
  • 津贴和补贴:包括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餐饮补贴(货币化发放部分)等——凡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各项补贴,均应计入工资总额。
  • 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事假、停工期间的工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①职工福利费用(如集体福利支出、职工困难补助);②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安全帽等);③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④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⑤一次性发放的离职补偿金;⑥发给职工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项工作报酬(不属于工资总额)。

第三,特殊人员的工资是否计入缴费基数。 实务中以下三类人员的工资是否计入基数需重点关注:

  •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单位(接收企业)承担,但缴费义务主体应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应由派遣公司按全部派遣人员工资总额计算缴纳。用工单位无需就派遣人员的工资申报工会经费。
  • 返聘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其报酬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统计范畴,因此不计入工会经费缴费基数。
  • 实习生与试用期人员:实习生(在读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其报酬不计入基数。试用期人员已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其工资应正常计入缴费基数。

第四,申报操作要点与常见注意事项。 企业在电子税务局或工会经费申报系统中填报时,应按以下要点操作:①缴费基数应取申报所属期的全部职工应发工资合计数,而非扣除五险一金及个税后的实发金额;②在电子税务局“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模块中,系统通常会预置计算逻辑,企业只需准确填入工资总额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应缴费额;③若当期工资总额较大波动(如发放年度绩效),需在申报备注栏注明项目构成,以便上级工会核查;④企业应保留工资表、考勤表、奖金发放审批单等原始凭证备查,作为基数准确性的证据链。

综上所述,工会经费的申报基数是全部职工的应发工资总额,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类补贴等货币性薪酬项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规范归集,正确区分劳务派遣与自有员工,确保基数申报的合规性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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