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当账载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存在差额时,如何在纳税调整

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职工薪酬填报口径的实务问题,这是汇算清缴阶段财务人员核验频率最高的基础性操作之一。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遵循“实际发生”原则,而非会计上计提即扣除的原则,因此填报时需严格区分计提数(贷方)与支付数(借方)。下面从填报口径的认定、常见差异的处理、特殊项目的补充说明以及实务操作校验四个维度,为您系统梳理解析。

第一,“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的填报口径认定。 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各项目均设有“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两列:

  • 账载金额指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当年计提并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总额。在实务填报中,该金额通常取自“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科目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反映企业当年计提的全部工资薪金。若企业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渡核算,则需按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填列,但原则上应与贷方计提数保持一致。
  • 实际发生额指企业在当年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通常取自“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科目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代表当年实际支付给员工的现金薪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此处“发生”强调实际支付,而非计提。因此,“实际发生额”是决定当年能否税前扣除的核心口径。

第二,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逻辑。 当“账载金额”(贷方计提数)大于“实际发生额”(借方支付数)时,其差额部分属于“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若该差额在次年5月31日前已实际发放,则无需做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均按调整后的口径填列;若截至汇算清缴结束日仍未实际发放,则差额需作纳税调增处理,调增金额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反之,若“实际发生额”大于“账载金额”(即支付的工资包含以前年度已计提的工资或补发工资),则需分析其归属期,但原则上税前扣除遵循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有限结合,补发以前年度已计提的工资可在支付年度扣除。

第三,除工资外的其他职工薪酬项目的填报规则。 除工资薪金外,该附表还包含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等明细项目。各项目的填报口径与工资薪金类似,但扣除限额有所不同: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且需已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票据;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上述项目均按“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双口径填报,超出限额的部分需做纳税调增。

第四,实务填报中的常见操作误区与校验方法。 实务中常见的填报误区包括:一是将“账载金额”误填为借方发生额,导致申报数据与会计账簿逻辑不符,易触发税务系统的数据校验预警;二是将当年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全额计入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增,导致少缴税款;三是将“工资薪金支出”与“劳务报酬”混淆填列,两者适用的扣除规则不同,需严格区分。建议企业在填报前,先编制《职工薪酬计提与发放核对表》,逐月核对贷方计提数与借方支付数的对应关系,标注出截至12月31日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金额,再分别核实次年5月31日前的实际发放情况,最终确定当期的“实际发生额”和需调增金额,确保申报表数据与账面记录及工资发放台账完全一致。

综上所述,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以“实际支付”为核心,账载金额取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数,实际发生额取借方累计数。两者存在差额且未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的部分,需做纳税调增处理。填报时应严格区分各项目的限额标准,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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