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浴馆等经营场所租赁业务中涉及的房产税及发票问题,以下从法定纳税义务人、发票开具主体、承租方风险与应对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一、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法定义务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即出租方(房东),而非承租方。这一法定义务不会因租赁双方的任何约定而转移。即便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税费,房东仍然是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对象依然是产权所有人。不过,实务中双方可通过协议将实际缴纳责任转移给承租方,但这属于民事约定范畴,不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主体身份。
此外,对于转租情形,即二手房东将承租的房产再转租给第三方,房产税仍由原始产权人负责,转租行为本身不产生新的房产税纳税义务。
二、房产税发票的开具主体
发票的开具主体同样应当为出租方(房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房屋租赁交易中,房东作为收款方,是法定的发票开具义务人。
若出租方为单位,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出租方为个人,则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类型取决于出租方身份——个人房东通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位房东则根据纳税人身份适用9%或5%的税率。
承租方作为付款方,并无自行开具房产税发票的权利。承租方的法定义务是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要凭证,也是履行发票管理法规的基本要求。
三、未取得发票的合规风险
若浴馆企业未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合规租赁发票,将面临以下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合规发票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取得发票的租金支出需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二)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付款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若因未取得发票导致对方少缴税款,还可能面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被要求代缴房产税的风险
在特定情形下,若税务机关无法联系到出租方或出租方未申报纳税,承租方可能面临被要求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风险。虽然承租方并非法定的代缴义务人,但在实务中,若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向产权所有人追征税款,可能要求使用人(承租方)先行垫付。
四、应对建议
(一)优先与出租方沟通
主动与出租方沟通,要求其依法开具租赁发票并完成房产税申报缴纳。若出租方以“开发票要加税点”为由拒绝,可协商将租金调整为含税价,即在合同中明确租金已包含税费,由出租方自行申报缴纳。该方式下,承租方取得发票后即可正常进行税前扣除。
(二)承租方代开发票的补救路径
若出租方坚决不配合,承租方可携带租赁合同、出租方身份信息、付款凭证等材料,前往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能否代为办理开票事宜。需要注意的是,承租方代开时缴纳的税款(如房产税、个税等)属于出租方的纳税义务,该部分税款支出不得由承租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账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或“其他应收款——代垫税费”科目,并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三)若无法取得任何发票
若最终仍无法取得合规发票,承租方应:
- 租金支出做纳税调增: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未取得发票的租金支出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留存备查资料:将租赁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回单)、与出租方沟通的记录等材料整理归档,作为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佐证。
- 向税务机关报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避免因未取得发票而被认定为“故意不取得发票”从而面临更重的处罚。
五、账务处理参考
无论是否取得发票,承租方均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费用:
按月计提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 主营业务成本——房租
贷:应付账款——应付租金
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租金
贷:银行存款
若后续取得发票,将发票作为上述凭证的附件即可,无需另做分录。若最终未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对该笔租金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