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具体适用哪一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账簿设置和核算情况确定。
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税金 − 损失 − 其他支出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可扣除的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核定征收适用于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等因素,按定期定额或核定所得率的方式确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通常为:
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 × 核定征收率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 5 | 0 |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三、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50%
举例说明:某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适用3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
- 正常应纳税额 = 1,800,000 × 35% − 65,500 = 564,500元
- 减半征收后应纳税额 = 564,500 × 50% = 282,250元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均可享受该政策,无需备案,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
四、费用扣除的关键规定
查账征收模式下,以下扣除规定需特别留意:
- 业主费用扣除:业主本人每年可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若业主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等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 混用费用扣除: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40% 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 不得扣除的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赞助支出、个人和家庭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
- 权责发生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五、申报期限与会计分录
申报期限:
- 预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 汇算清缴: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会计分录:
计提时:
- 借:所得税费用
-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