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判断:业务员与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情形一:业务员是公司正式员工(存在雇佣关系)
如果业务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接受公司管理,按月领取基本工资,提成是其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则不需要开具劳务发票。公司应将提成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情形二:业务员是独立的外部人员(不存在雇佣关系)
如果业务员是外部独立人员,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按回款额比例收取佣金,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由个人向公司提供发票。
以下操作指引针对情形二(独立外部人员) 。
二、代开劳务报酬发票的两种线上路径
自2026年起,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已全面迁移至线上办理,个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完成操作。目前主要有两种路径:
路径一:个人自主代开(手机APP端)
-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APP,若默认是企业身份,需先切换至自然人身份;
- 依次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完成刷脸验证;
- 选择代开类型为“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点击“新增代开申请”;
- 填写购买方(即公司)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 项目名称填写“劳务费”或“居间服务费”,大类属于劳务费范畴;
- 填写金额、业务发生地等信息,提交申请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系统自动生成数电发票。
路径二:公司发起“反向代开”(WEB端)
如果个人不熟悉操作,也可由公司办税人员代为发起申请,个人在APP端确认即可:
- 公司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
- 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代开发起(劳务报酬)”;
- 填写自然人信息及劳务报酬金额,发起代开申请;
- 业务员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待办”页面查看并确认“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
- 核对信息无误后,缴纳相关税费,系统自动开具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不在开票环节征收
特别重要:根据现行政策,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时,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票备注栏会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因此,公司收到业务员提供的劳务发票后,必须在次月15日内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规则如下:
| 每次收入金额 | 减除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 ≤ 4,000元 | 800元 | 收入 − 800 | 20% |
| > 4,000元 | 收入的20% | 收入 × (1 − 20%) | 20%(超过2万部分适用更高税率) |
公司应在次月15日内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缴纳。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代开发票时缴纳
业务员在代开发票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现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通常为每次500元,超过500元的部分需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一般为1%或3%,具体以当地执行为准)。这部分税费在开票时由系统自动计算并在线缴纳。
五、两种方案对比与建议
| 对比维度 | 方案一:按工资薪金(员工身份) | 方案二:按劳务报酬(外部人员) |
| 适用前提 | 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 | 无劳动合同,独立提供劳务 |
| 是否需要发票 | 不需要 | 需要(个人代开劳务发票) |
| 个税处理 | 并入当月工资,按3%-45%累进税率代扣 | 公司按20%预扣率代扣,次年汇算清缴 |
| 公司成本 | 还需承担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 仅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承担社保 |
| 操作复杂度 | 简单,并入工资即可 | 需走代开票流程+个税代扣 |
建议:
- 如果业务员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有劳动合同、有基本工资、受公司管理),选择方案一,提成并入工资薪金申报,无需发票。
- 如果业务员是独立的外部合作方(无劳动合同、自主安排工作),则必须走方案二,由个人提供劳务发票,公司代扣个税。
无论选择哪种方案,都不要采用“私账支付、不申报、不扣税”的方式,这种做法将面临个税补缴、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