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方的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款项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自然人代开的劳务发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通常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统一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这意味着,代开发票并未免除支付方的扣缴义务,支付方必须在次月15日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完成个税申报。
二、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后果
1. 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风险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该发票存在不得作为所得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风险。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中已直接提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发票不得作为购买方所得税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若企业已将该笔支出计入成本费用但在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增,后续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3. 滞纳金责任
若支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次月15日前)解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扣缴义务人承担。
三、补救操作路径
路径一:支付方补扣补缴(推荐)
若企业仍能联系到收款方且掌握其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更正申报或逾期补申报:
-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将税款所属期切换至实际支付劳务报酬的月份。
- 在“综合所得申报”模块中选择“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录入收款方信息及收入金额。
- 系统自动计算应扣缴税款,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
- 若该月份原已申报其他所得,需先作“更正申报”再进行补充填报。
需注意:逾期补申报时,扣缴客户端会自动计算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由扣缴义务人承担。补缴成功后,该发票可作为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路径二:纳税人自行补缴
若支付方无法联系收款方或无法补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纳税人(收款方)取得综合所得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自行申报补缴税款。但此路径仅解决税款缴纳问题,支付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政处罚风险(罚款)依然存在。
路径三:企业所得税的补救处理
若发票对应的支出已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前扣除,且未代扣个税导致该发票被认定为不合规扣除凭证,企业需对相应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将对应支出作纳税调增处理。若在补扣个税后取得完税证明,可尝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追溯扣除。
四、综合建议
- 发票入账时同步检查:收到自然人代开发票后,第一时间查看备注栏是否注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若有则务必在支付次月15日前完成扣缴申报。
- 建立劳务报酬台账:登记收款方姓名、身份证号、发票号码、支付金额、扣缴税款及申报日期,做到“票税一致”。
- 区分已税与未税发票:若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已直接征收个税(发票备注栏无代扣代缴提示),则支付方无需再扣缴。
- 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于已发生的未扣缴情形,建议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按指导完成补缴,争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