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810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框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的规定,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 “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 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实际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该政策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二、外贸企业9810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适用 “免退税” 办法。其退税计税依据为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即不含税进价),而非出口报关单上的离岸价(FOB)。
在报关金额与实际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情况下(如差额为运费、平台佣金、仓储费、扣费等),该差额不影响外贸企业的退税基数。退税金额始终以采购发票的金额为计算依据。具体而言:
- 退税公式:应退税额 = 采购发票不含税金额 × 出口退税率
- 差额处理:运费、扣费等形成的报关与收汇差额,不参与退税计算,无需调整退税基数
- 资料留存:企业需留存扣费凭证(如平台费用明细截图、结算单、发票等)、收汇水单等材料备查
三、生产企业9810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适用 “免抵退税” 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对于9810出口,生产企业的退税计算基数同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FOB价为依据,不以实际收汇金额作为退税计算口径。具体而言:
- 退税公式: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FOB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退税率
- 差额处理:平台费、物流费等合理扣费造成的收汇差额,不调整退税基数,留存相关凭证备查即可
- 异常情形:若收汇差额过大或异常,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作出合理解释
四、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核心差异总结
| 对比维度 | 外贸企业 | 生产企业 |
| 退税办法 | 免退税 | 免抵退税 |
| 计税依据 | 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 | 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 |
| 报关与收汇差额的影响 | 不影响退税基数 | 不影响退税基数(合理扣费范围内) |
| 差额处理方式 | 留存扣费凭证、收汇水单备查 | 留存扣费凭证、收汇水单备查 |
| 申报要求 | 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 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
| 核算期负数处理 | 应退(免)税额为负数时,补缴税款 | 应退(免)税额为负数时,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五、9810出口预退税的申报与核算要点
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申报9810出口预退税时均需注意以下事项:
- 标识填报: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 区分申报:对已实现销售和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应分别申报;未作区分的,均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
- 核算期限:核算期为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纳税人应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 逾期后果: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办理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
六、综合建议
- 无论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报关金额与收汇金额因运费、扣费等产生的差额,均不影响退税计算基数,但需妥善留存相关凭证(平台费用明细、结算单、发票、收汇水单等)以备核查。
- 外贸企业应确保采购发票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位与报关单信息保持一致,避免因“票货不符”影响退税。
- 生产企业应以出口发票上的FOB价为准申报退税,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应按规定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 关注核算期:已申报出口预退税的企业,务必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核算,否则将面临预退税款被追回的风险。
- 建立台账:建议企业建立9810出口专项台账,逐笔记录报关金额、收汇金额、扣费明细及对应凭证编号,便于日常管理和税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