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应依据“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还是贷方累计发生额取数?

一、残保金工资总额的取数规则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残保金计算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采用统计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在会计核算中,“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计提的工资总额,而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残保金的“工资总额”以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为口径,因此应当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即实际发放数)为取数依据。

二、跨年发放工资的处理

若企业在当年12月计提了工资,但在次年1月才实际发放,残保金工资总额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原则:

  • 残保金口径:按照“实际发放”原则,12月计提的工资若在次年1月发放,应计入次年的残保金工资总额,而非计提年度。
  • 数据一致性: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基数应与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全年工资申报数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保持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借方与贷方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

  • “账载金额” :填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支出,通常对应“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即计提数)。
  • “实际发生额” :填报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通常对应“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即实发数)。
  • 纳税调整:若账载金额(计提数)大于实际发生额(实发数),差额部分需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在次年5月31日前已发放上年计提的工资,则实际发生额可包含这部分跨年发放金额,此时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一致。

四、差异原因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借方累计发生额与贷方累计发生额通常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包括:

  • 时间性差异:当年12月计提的工资于次年1月发放,导致贷方发生额中包含的金额在当年借方发生额中尚未体现。
  • 调账因素:因前期差错更正或科目调整,导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中存在非工资支付或非工资计提的调整分录,需在取数时剔除。
  • 发放渠道差异:部分企业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工资,但可能存在现金发放、代扣代缴个人社保公积金等非银行存款支付方式,这些均应在借方发生额中反映。

五、综合操作建议

  1. 取数路径:在财务软件中查询“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并确保该金额为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社保、公积金和个税(这些属于工资构成部分,但通过借方科目反映为支付总额的构成)。
  2. 剔除调账分录:若借方发生额中包含非工资支付的调整分录(如科目之间的互转),应予以剔除。
  3. 扩展查询期间:若存在当年计提工资于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的情形,需将查询期间扩展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通常为次年5月31日),以准确反映实际发放数。
  4. 与个税系统数据比对:将取数结果与个税扣缴端全年工资申报总额进行比对,确保数据一致。
  5. 留存备查资料:建立残保金工资总额台账,记录取数来源、计算过程及差异说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如若转载请注明原文及出处:https://help.zhangxincloud.com/post/2087417829610516481
本站文章由账信云会计分享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