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务处理:通过往来科目核算
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借款,账务处理都相对简单,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
- 借出方(把钱借出去的公司):
- 借出时:借:其他应收款——X公司,贷:银行存款
- 收回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X公司
- 借入方(收到钱的公司):
-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X公司
- 还款时:借:其他应付款——X公司,贷:银行存款
如果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且金额重大,也可考虑使用“长期应收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二、增值税:无偿借款需视同销售(2023-2025年)
对于2023年至2025年期间的企业间无偿借款,增值税处理需区分两种情况:
| 情形 | 增值税处理 | 政策依据 |
| 非企业集团内单位 | 需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 |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
| 企业集团内单位 | 免征增值税(2019.2.1—2027.12.31) |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
对于非集团内单位的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并据此征收增值税。企业需注意,即便未实际收取利息,也可能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因此,202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企业间无偿借款,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视情况而定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增值税不同,并非所有无偿借款都需视同销售确认利息收入:
(一)非关联企业之间
原则上,无偿借款不涉及所得税层面的视同销售。但存在两种例外:
- 若借出方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给其他企业,其承担的银行利息支出可能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若交易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联企业之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不符合,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四、印花税:借款合同通常不征
根据《印花税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论有偿或无偿)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五、其他潜在风险
- 债资比超标风险:若借入方为关联企业,其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视同分红风险:若借款方为自然人股东,年末未归还且未用于公司经营的,可能被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面临20%个人所得税风险。
六、综合建议
- 梳理存量借款:区分哪些属于集团内单位、哪些属于非集团,分别确认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
- 关注2026年新法:2026年1月1日后,无偿借款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则已发生变化,新发生的借款可不再为此担忧。
- 完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如有),即便是无息借款也应有书面协议。
- 关联交易定价:若属于关联方借款,建议参照市场利率约定利息,以避免特别纳税调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