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3%征收率
根据202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统一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这一变化的核心在于:2026年新法实施后,取消了原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的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出租商业不动产(如景区场地、办公用房、商铺等),一律按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关键问题:不动产租赁不适用减按1%的优惠政策
景区提出“小规模纳税人不是有减按1%的政策吗”——这一疑问需要特别澄清。根据2026年第10号公告的明确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出租不动产被明确排除在减按1%的优惠范围之外。景区门票收入适用1%征收率,是因为门票销售不属于不动产出租,但场地租赁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不能适用1%的优惠税率。
三、个人出租住房的特殊规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 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景区的场地租赁属于商业不动产出租,不适用该特殊规定。
四、景区开票操作建议
景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向企业出租场地举办联谊活动,应按以下规则开具发票:
- 征收率:3%(不可减按1%)
-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企业,可开具专用发票)
- 税目选择: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政策变化的时间节点提示
2026年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202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3%。若租赁合同跨越2025年至2026年,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在两个年度,需按各自适用的征收率分段处理。本例中景区为2026年发生的租赁业务,直接适用3%征收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