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该政策的核心文件原文在哪里查阅?优惠执行期限覆盖到何时?

一、政策执行期限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在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目前该政策仍在有效期内。

三、“投入使用”的判断标准

政策原文中“投入使用”是确定扣除年度的关键时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关于“投入使用”的具体判断:

  • 可以以验收单作为判断依据之一。验收单是证明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达到可使用状态的重要凭证。当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可正常投入生产运营时,即为“投入使用”。
  • 扣除年度是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而非购进当月或投入使用当月。例如:9月设备到货,10月安装调试完工并可投产,则投入使用月份为10月,一次性扣除应在11月所属年度(即下一年度)申报享受。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投入使用时间。

四、申报与备查资料要点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货币形式购进的发票,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的竣工决算说明等);
  2.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 核算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4. 购进合同、到货验收单、投入使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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