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入账的核心原则:能分开的必须分开
企业取得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时,会计处理不能简单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只有难以合理分配时,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实务中,法院拍卖未分开作价的,应按评估价值或公允比例分摊,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
二、后续计量与折旧摊销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按取得时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入账,在土地使用年限内直线摊销。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完工后,摊销额计入管理费用。房屋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按建造成本入账,按不低于20年计提折旧。两者分别摊销和计提折旧,不能合并计算。
三、税务处理:房产税计税原值必须包含地价
这是会计与税法差异最大的环节。会计上土地计入无形资产、房产计入固定资产,但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无论会计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土地出让金、开发土地成本等。容积率不低于0.5的,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等于房产原值乘以(1减扣除比例)再乘以1.2%,扣除比例由各地确定。若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税务机关可要求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四、特殊情形处理
法院拍卖未分开作价的,会计上应按评估价或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入账,以拍卖成交价及相关税费作为总成本基础。若已错误合并入账,最好追溯调整;追溯困难的可从当年开始分开核算,但需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房产出租的,从租计征按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此时不再从价计征。
五、结论
房产和土地的入账,能分开的必须分开:房产入固定资产,土地入无形资产。但房产税计税时,地价必须并入房产原值。核心原则是:会计分开核算,税务合并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