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两者在工资总额统计、个人所得税扣缴及企业所得税扣除上有何区别?

一、先厘清概念: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不是同一件事

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把这两个概念混用,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和税务处理存在本质差异。


高温津贴是法定强制性发放的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用饮料、防暑物品等实物冲抵。


防暑降温费则是企业自主决定的福利性支出,指企业为高温期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计入工资总额。两者的发放对象、支付方式、是否强制,均有明显区别。


二、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标准内防暑降温费不计入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在地方人社部门规定标准额度内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保险福利费用性质,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也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超出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性质从福利转为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则不同,无论金额大小,均纳入工资总额。


天津现行标准为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每年6月至9月发放。企业发放时应注意区分名目:以“高温津贴”名义发放的,计入工资总额;以“防暑降温费”名义且在当地标准额度内的,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两者均需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上结论一致,均需缴纳个税。原因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津贴、补贴。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天津市税务局也明确答复,防暑降温费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需要特别提醒: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与个税计税依据是两个独立概念。防暑降温费在标准额度内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但并不意味着免缴个税。企业不能因为其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就在个税申报时漏报该笔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扣除:路径不同,限额不同

高温津贴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准予在税前直接扣除,不受职工福利费14%限额约束。


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做纳税调增。


五、账务处理与申报建议

以现金形式发放高温津贴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同样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申报个税。若发放的是防暑降温实物,如清凉饮料、防暑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不计入个税,但需注意不得以实物冲抵高温津贴。


建议企业在发放时明确名目,分别核算,留存发放标准和签收记录。申报个税时将两类收入均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核对福利费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


六、结论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均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申报。区别在于: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前可直接扣除;标准额度内的防暑降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企业所得税前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天津企业应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执行地方标准,发放时区分名目、分别核算,避免混淆导致漏报个税或错误扣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原文及出处:https://help.zhangxincloud.com/post/2099728219543465986
本站文章由账信云会计分享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