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租经营用房,房产税应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缴纳?按租金收入如何计算?若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账务和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一、法定纳税义务人是出租方,不是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承租方不是法定纳税人,无论租赁合同如何约定,纳税义务主体始终是出租方。

实践中经常出现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承担税费的情况,这属于双方民事约定,不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若承租方未按约定承担,税务机关追缴的对象仍是出租方,出租方缴纳后可依据合同向承租方追偿。

二、计税依据与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从租计征的基本税率为12%。但存在两类优惠:第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第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已享受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减半系数(如适用)。例如,公司出租非住房月租金不含税收入10万元,一般纳税人适用12%,年应纳税额为10万 × 12% × 12 = 14.4万元;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叠加减半后实际税率为6%。

三、免租期的特殊处理

租赁合同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即从“从租计征”切换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

例如,某商铺原值500万元,当地减除比例为30%,免租期内年应纳税额为500万 × (1-30%) × 1.2% = 4.2万元。免租期结束后,恢复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四、公司代缴房产税的账务处理

若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房产税,需区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代垫后向出租方收回。 支付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垫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收回代垫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代垫房产税”。

情形二:公司自行承担,不向出租方收回。 支付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该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微利企业,自身房产可享受减半优惠,但代出租方缴纳的房产税不属于自身纳税义务,不适用该减半政策。

五、税务风险提示

第一,公司代出租方承担的房产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后,汇算清缴时必须纳税调增,否则存在补税风险。第二,完税凭证上纳税人名称为出租方个人,公司不能凭该凭证税前扣除。若要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将税费包含在租金中,由出租方代开发票,公司按含税租金入账。第三,租赁合同应明确税费承担方,避免后续争议。第四,若出租方为个人且未代开发票,公司支付的租金无法税前扣除,同时可能面临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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