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口径为什么会对不上
系统预填的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通常取自金税系统或社保系统的汇总数据,可能是期末时点数、年度平均数或某种简化口径。而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全年申报人数,是每个月实际申报个税的人数加总。两者统计口径不同,出现差异是正常现象。关键在于,残保金申报不能直接照搬系统预填数,也不能简单套用个税全年合计人数,而应按残保金政策规定的口径自行核算。
二、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的法定口径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193号),残保金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不计入用工单位,计入派遣单位。
实务操作中,在职职工人数按月平均再年平均的方式计算。具体公式为: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 (1月人数 + 2月人数 + … + 12月人数)÷ 12。每个月的在职人数,以当月实际发放工资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为准。新入职、离职人员只要当月发工资并申报了个税,就计入当月人数;当月未发工资、未申报个税的,不计入。
三、月平均人数如何逐月取数
第一步,导出全年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按属期逐月统计申报人数。注意是申报属期,不是税款入库期。第二步,将每月人数相加,除以12,得出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第三步,将计算结果与系统预填数比对。若不一致,按自行核算数填报,系统预填数可以手动修改。第四步,留存每月人数统计表、个税申报截图或导出文件,作为计算底稿备查。
四、特殊人员的处理
第一,临时工、兼职人员。若当月发放工资并申报个税,计入当月人数;若未申报个税,不计入。第二,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用工单位,由派遣单位统计。第三,退休返聘人员。若签订1年以上协议并发放工资、申报个税,通常计入。第四,外籍员工。同样按是否发放工资、申报个税判断。第五,股东、法人代表。若在公司发放工资并申报个税,计入;若零申报或未申报,不计入。
五、与个税全年合计人数的区别
个税系统显示的“全年申报人数”或“累计申报人数”,往往是各月申报人数的简单加总,没有除以12,不能直接作为残保金年平均人数。例如某企业1月100人、2月100人、……、12月100人,全年累计申报人数为1200人次,但年平均人数是100人。若直接拿1200去申报残保金,会严重高估。因此,必须按月取数后再求平均,不能用全年合计。
六、风险提示与操作建议
第一,系统预填数仅供参考,可以修改,以自行核算数为准。第二,计算底稿必须留存,税务机关核查时需提供每月人数来源。第三,若系统预填数与自行核算数差异较大,应查明原因,是系统取数口径不同,还是企业个税申报有遗漏。第四,残保金申报人数直接影响应缴金额,少报人数会导致少缴残保金,存在补缴和滞纳金风险。第五,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免征条件,仍需如实申报人数,只是应缴金额为零。第六,各地残保金申报系统操作略有差异,若对预填数修改有疑问,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12366确认当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