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结论:与A105050表“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一致,而非职工薪酬合计
残保金申报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在多数地区的电子税务局系统中,默认取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这一数据口径是应发工资,即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之前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只是A105050表第一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不包含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职工薪酬项目。也就是说,残保金工资总额对应的是A105050表中仅工资薪金一项的税收金额,而不是整张表的“职工薪酬”合计数。
二、残保金工资总额的法定口径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残保金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而年平均工资 =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 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这一口径的关键特征是:以实际发放为基准。在会计核算中,应取“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实际发放数),而非贷方累计发生额(计提数)。如果当年12月计提的工资在次年1月才实际发放,该笔工资应计入实际发放年度的残保金工资总额,而非计提年度。
三、与“职工薪酬”合计的根本区别
企业所得税A105050表将“职工薪酬”作为一个大类,下设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多个明细行。残保金工资总额只对应工资薪金支出这一行,不包含其他行次。
如果将“职工薪酬”合计误作为残保金工资总额,会显著高估基数。例如,某企业全年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为500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社保费80万元,住房公积金40万元,职工薪酬合计680万元。残保金工资总额应为500万元,而非680万元。多计180万元将直接导致残保金多缴。
四、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总额”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这一口径看,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与残保金工资总额在范围上基本吻合。但需注意一项差异:企业所得税将部分津贴补贴(如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交通补贴等)归入职工福利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而国家统计局口径的工资总额包含这些津贴补贴。因此,在存在此类津贴补贴的情况下,残保金工资总额可能略高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但通常差异不大。
五、操作建议
第一,申报残保金时,优先取电子税务局自动预填的A105050表“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若预填数不准确,可手工修改,以实际发放的应发工资总额为准。第二,核对时注意剔除A105050表中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项目,避免误取整表合计数。第三,若企业存在跨年发放工资的情形,应按实际发放年度归集,确保取数期间覆盖至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的金额。第四,留存工资发放明细、银行付款记录、个税申报数据等备查,确保残保金工资总额与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全年工资数据逻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