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产蔬菜又受托代销外部蔬菜,取得9360元发票并等额付款、等额销售,如何做购进、销售和结转分录?

一、先判断业务性质:这不是纯手续费代销,而是买断式平价购销

公司自产自销蔬菜,同时又代销外部蔬菜,取得对方开具的9360元发票,并已支付9360元货款,随后又以9360元对外销售。由于已经全额取得发票、全额付款,商品所有权和风险已经转移给公司,这种模式通常按“视同买断代销”处理,也就是平价购进、平价销售,不使用“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只有纯粹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才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当前业务已收票付款,应按购销业务核算。


二、增值税政策: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1〕137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自产蔬菜销售同样属于免税范围。因此,9360元按价税合计入账,不分离销项税额,也不存在进项抵扣。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对应销售属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全额计入库存商品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同样不能抵扣进项。申报时按免税销售额填写,不能因为取得专票就抵扣。


三、购进环节分录

购进代销蔬菜并支付货款时:

借:库存商品—代销蔬菜 9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如果公司同时经营自产蔬菜,应单独设置“库存商品—自产蔬菜”明细科目,不能与外购代销蔬菜混在一起。因为财税〔2011〕137号规定,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税政策。


四、销售环节与成本结转

平价对外销售并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9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销蔬菜 936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代销蔬菜 9360

贷:库存商品—代销蔬菜 9360

这笔业务毛利等于9360减9360,结果为0。增值税免税,无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上,收入9360元,成本9360元,对应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产生额外企业所得税。


五、自产蔬菜与外购代销蔬菜必须分开核算

自产蔬菜和外购代销蔬菜虽然都免增值税,但来源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免税依据也可能不同。建议分别设置收入、成本、库存明细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自产蔬菜、主营业务收入—代销蔬菜;

主营业务成本—自产蔬菜、主营业务成本—代销蔬菜;

库存商品—自产蔬菜、库存商品—代销蔬菜。

月末分别汇总免税销售额,申报表按免税项目填报。若混在一起核算,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不得享受免税,要求补缴增值税。


六、纯手续费受托代销的对比处理

如果公司不是买断,而是只收取手续费,则账务完全不同:收到代销货物只做备查登记,账内可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对外销售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与委托方结算并扣除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贷银行存款。当前业务已经收票付款,不适用这套分录。


七、凭证与风险控制

平价购销要有合理商业理由,并保留代销协议、采购合同、出入库单、销售单、结算单、发票、银行回单,做到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自产蔬菜和外购代销蔬菜分开核算,免税申报与账面收入一致,避免被认定为混淆免税项目。平价销售没有利润,但业务真实、单据齐全,账务和税务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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