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不行,必须由签订合作协议的那家公司开票
海鲜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乙方某公司,结算单也对应这家公司,那么发票就应该由这家公司开具。如果实际开票的是另外一家公司,哪怕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同一个老板、同一批海鲜,也会造成合同流与发票流不一致。餐饮企业拿到这种发票,表面上看有票,实际上属于不合规凭证,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也不能据此抵扣进项税额。
二、核心原因是“四流一致”
税务大数据比对越来越细,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要相互对应。合同是跟A公司签的,货是A公司供的,结算单是A公司确认的,付款也应该付给A公司,发票自然应由A公司开具。如果发票由B公司开,就出现合同主体与开票主体分离。税务机关会问:B公司到底有没有参与这笔海鲜交易?如果没有,B公司开票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如果有,为什么不直接与B公司签合同?这种解释成本很高,风险也大。
三、餐饮企业面临的具体风险
第一,企业所得税风险。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可能产生滞纳金。第二,增值税风险。如果餐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合规专票并抵扣,进项税额要转出,补缴增值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第三,虚开连带风险。如果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受票方也可能被调查,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第四,内部管理风险。付款对象、结算单、合同、发票四者不一致,财务无法闭环,审计和税务检查时很难说明。
四、供应商同样有风险
乙方让两家公司分别开票,可能想拆分收入、调节税负或方便收款,但这种操作会把自身置于虚开风险中。金税系统会比对开票数据、申报数据、银行流水和合同信息。长期用关联公司代开,容易被预警。真正合规的做法是:谁签合同,谁供货,谁结算,谁开票,谁收款。
五、正确操作路径
如果实际只有签约乙方一家公司供货,就要求乙方统一由签约公司开票,结算单、收款账户、合同主体保持一致。如果确实有两家公司分别参与供货,比如一家供海鲜、一家供调料或冻品,那就分别签合同,分别结算,分别开票,分别付款,不要把两个主体的业务混在一个协议里。如果乙方坚持由两个公司开票,可以要求重新签订三方协议或补充协议,明确两家公司各自的权利义务、供货范围、结算金额和开票主体,确保每个主体对应自己的真实业务。
六、怎样跟对方沟通更有说服力
沟通时不要一上来就说“你们这样不行”,可以先表达继续合作的意愿,再说明财务和税务要求。可以说:我们非常愿意长期合作,但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合同、结算、发票、付款四流一致。如果开票主体和签约主体不一致,我们无法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税务局会认定为不合规发票,甚至涉及虚开,这对我们双方都不利。为了合作顺利,请由签约公司统一开票;如果另外一家公司也实际参与供货,我们可以分别签合同、分别开票、分别结算。这样既合规,也不影响业务。必要时可以发书面函件,附上四流一致和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让对方财务也参与沟通。
七、连续追问概括
原追问中“结算单对应乙方,乙方用两个公司开票,这个不行吧”“想要求对方只用签合同的公司开票,怎么沟通更有说服力”,可以概括为:不行,因为合同流与发票流不一致;沟通时要强调四流一致、税前扣除、进项抵扣和虚开风险,并给出“签约公司统一开票”或“分别签合同分别开票”两个解决方案。这样既坚持原则,也给对方留出合规调整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