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符合条件的冷冻肉可以开免税发票,但对应进项不能抵扣
食品商贸企业批发、零售冻鸡、冻鸭、冻猪肉、冻羊肉,只要属于政策列举的鲜活肉产品范围,即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肉、冷冻肉,通常可以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时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要求开专票,则视为放弃免税,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应进项税才可以按规定抵扣。因此,能否开免税发票,关键看货物是否属于免税范围,以及企业是否选择享受免税。
二、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依据财税〔2012〕75号,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范围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的整块或分割鲜肉、冷藏肉、冷冻肉,以及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冻鸡鸭、冻猪肉、冻羊肉如果只是冷冻保存,未经过熟制、腌制、熏制等深加工,一般属于免税范围。若经过熟食加工、调味、制成肉丸、肉串等,则可能不再属于免税鲜活肉产品,应按应税货物处理。企业应逐类核对商品名称和税收分类编码,不能把免税冻肉和应税加工品混在一起开票。
三、开票规则
享受免税的销售,发票税率栏选“免税”,购买方不能凭此抵扣进项。若企业放弃免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农产品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进时取得合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放弃免税后,通常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决策前要测算税负。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冻肉,同样开免税普通发票,不涉及进项抵扣。若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额度,也可以按小规模免税政策处理,但两项免税依据不同,申报时要区分。
四、兼营应税货物时,必须分开核算
追问中“还销售其他不免税产品,是否要分开核算,有税的就抵税,没税的就进项转出”,答案是肯定的。企业应分别设置明细科目,例如主营业务收入—免税冻肉、主营业务收入—应税货物;库存商品—免税冻肉、库存商品—应税货物;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购进专票如果明确用于免税项目,认证后应做进项转出;如果明确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正常抵扣;如果既用于免税又用于应税,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以当期免税销售额除以当期全部销售额。年度终了后还要进行清算调整。
五、举例说明
假设当期免税冻肉销售额80万元,应税货物销售额20万元,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0万元。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10乘以80除以100,等于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万元。若另有明确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3万元,直接转出;明确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5万元,正常抵扣。若企业未分别核算免税和应税销售额,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免税项目不得免税,全部按应税处理,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
六、连续追问概括
原追问的核心是:兼营应税产品时,是否分开核算、有税抵税、无税转出。可以概括为:必须分开核算;明确用于免税的进项转出,明确用于应税的进项抵扣,混用的按销售额比例转出;未分开核算的,免税优惠可能被取消。开票上,免税开普票,应税开对应税率发票,不能混开。
七、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
第一,建立商品免税判定表,逐项确认税收分类编码和免税资格。第二,免税和应税收入、成本、库存、进项分别核算。第三,取得专票后先判断用途,再决定认证抵扣还是转出。第四,免税销售不得开专票,放弃免税要书面测算并保持三十六个月一致。第五,留存采购合同、发票、出库单、销售记录、免税申报资料,方便核查。第六,小规模纳税人关注季度免税额度,一般纳税人关注进项转出和税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