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纠正一个常见误区:不能用“期末余额减年初余额”代替“已计入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年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差额,反映的是本年净增加额,不等于本年累计计提数。以替换后的示例说明:年初余额52000元、期末余额96500元,差额44500元只是余额变动,不能直接填入“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正确口径是取应付职工薪酬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即本年计提并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总额;如果企业存在计入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非成本费用科目的薪酬,还应剔除这部分,只保留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原回答直接用期末减年初,混淆了“余额差”与“累计发生额”,这是需要修正的关键点。
二、两个栏次分别取什么数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取本年累计贷方发生额中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反映企业已经计提、计入当期损益的薪酬总额;“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取应付职工薪酬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反映本年实际发放的薪酬金额。两者不是同一个数:计提数可能大于支付数(形成期末余额),也可能因支付上年工资而使借方发生额包含上年计提部分。填报时以科目余额表或明细账的本年累计发生额为准,不看年初、期末余额本身。
三、年初余额要不要减:取累计发生额时不需要减
用户追问“累计发生额里包含了年初余额,是否要减下来”,这里需要分清:本年累计发生额本身是按本年1月至申报期末逐笔累加的,不包含上年结转的年初余额。年初余额是上年的期末数,只有取“余额差”时才会涉及它。因此,按贷方或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取数时,不需要再减去年初余额,也不需要因为借方发生额中包含“今年支付去年工资”而调减“已计入”栏。支付去年工资影响的是借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不影响本年贷方计提数。两个栏次各取各的累计发生额,不互相抵减。
四、小规模纳税人按1%计税的申报显示差异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政策,申报表中出现税额与开票税额的差异,通常来自2%减征部分。核对时把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金额与差额比对:如果差额正好对应2%的减征额,属于正常显示,不需要调整;如果差额与减免税额对不上,再检查是否混入了专票、普票或未开票收入的划分错误。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中的职工薪酬栏次与增值税征收率无关,两者不要混在一起判断。
五、连续追问的概括讲解
围绕取数口径,可以收拢为三句话: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取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中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不是余额差;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取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年初余额只在看余额变动时才有意义,按累计发生额取数时不需要减。填报前把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按“计提、发放、余额”三栏核对一遍,确保申报表、工资表和个税申报数据能相互勾稽,比单纯套公式更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