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安排的风险不能笼统地归结为“有影响”或“没影响”,需要拆成增值税和外汇两条线分别判断,因为两者规制的对象并不相同:增值税看的是货物有没有完成出口的法律外观,外汇看的是资金跨境有没有真实交易基础。
一、增值税:不报关,就无法进入出口退(免)税的通道,只能按内销处理。
现行规则下,出口货物要适用退(免)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按会计制度做销售、按规定收汇。四个条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没有报关单,就没有“实际离境”的凭证,退(免)税的大门从一开始就是关闭的,不是“资料不全补一补”的问题。
未报关的货物,税务上按境内销售处理。销售额以公允价格折算人民币,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13再乘以13%。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但前提是这笔业务已经按视同内销计提了销项,申报时填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次,不能填到免税销售额或免抵退出口销售额栏。换言之,进项能不能抵,不取决于有没有报关,而取决于有没有把内销的销项如实申报。只收款、不申报内销,才是真正的风险敞口。
二、外汇:没有报关数据支撑的跨境收付,面临真实交易基础的审查。
货物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汇和收汇,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查的核心不是合同本身,而是合同、报关单、物流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只有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没有进口报关记录、没有出口报关记录,也没有货物实际进出境的物流痕迹,资金却完成了“境内付出、境外收入”的闭环,在监管视角下就是有资金流、无货物流。海关与外汇局的数据已经实时共享并自动比对,报关金额与实际收付汇情况不匹配的交易会被系统预警。
进一步说,如果采购和销售两段合同对应的货物客观上并不存在跨境移动,资金出境缺乏真实交易对价,性质就可能从“单证不全”滑向“虚构贸易背景转移资金”。行政层面,逃汇行为可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刑事层面,数额较大的可能触及逃汇罪。判断的关键不在于合同签了几份,而在于每一笔跨境付款背后有没有可验证的真实交易。
三、补充追问中“日本当地项目采购”的情形,与前述安排在性质上不同,不能混同。
如果境内公司在日本当地承接项目,采购的货物在日本就地使用、就地耗用,不运回中国,本来就不存在“进口报关”这一环节。在这种真实背景下,境内公司为境外项目支付采购款,属于有真实交易基础的对外付汇,合规的关键不在于补一份进口报关单,而在于留存项目合同、采购订单、当地收货或耗用记录、发票等资料,并在国际收支申报中选对交易类别。它与“货物不报关、却在境内和境外之间买卖转手”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货物真实地在境外被消耗,后者的货物在物理上是否发生过跨境移动,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
概括而言:不报关的货物买卖,增值税上按内销处理并申报销项,是底线;外汇上,每一笔跨境收付都必须能还原出真实的货物流或服务流,仅有合同和资金流不足以构成合规基础。 境外项目就地采购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它的“不报关”有真实的业务原因;如果业务本身并不存在货物跨境移动,用“不报关”来匹配资金流,性质就完全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