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采购设备已抵扣进项并售出,2024年供应商全额退款,客户(已提折旧)拟以资产处置方式回售,两段式处理在增值税、所得税及账务上如何操作,是否需追溯调整?

一、增值税:供应商退款走进项转出,客户回购走正常抵扣,两者都在当期申报,不追溯2020年。

供应商将原价款全额退还,你方应就原采购取得红字发票,并在红字发票开具当期(而非2020年)将对应进项税额转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已抵扣进项的,在取得红字信息表或红字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不需要追溯修改原抵扣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你方2020年抵扣进项、2020年将设备销售给客户,当时的纳税义务确认并无差错,2024年的退款属于后续新发生的事项,增值税上在当期调减即可。

客户将设备卖回给你方,按公允价格开具蓝字发票,你方作为购买方正常取得进项并抵扣。客户一方是否就其处置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客户销售该设备时适用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但客户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客户自身,与你方对供应商的进项转出互不抵扣、互不替代。两笔增值税事项并行进入当期申报表:进项转出填附表二第20栏,新购进的进项按正常勾选抵扣,没有“轧差”或“净额申报”的操作空间。

二、企业所得税:两段式下不追溯2020年,但需要关注两笔损益的当期归属。

供应商退款冲减的是2020年已结转的成本。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直接冲减退款当期的成本或计入当期收益,不追溯调整2020年利润表和所得税年报。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归集,再结转未分配利润,影响的是期初留存收益,而不是2024年当期损益。两种准则在所得税上的共同点是:2020年的已申报数据不因退款而当然更正,除非税务机关将该事项定性为2020年申报本身存在错误并要求追溯。

客户回购环节,你方按重新购入的资产入账,后续折旧或再处置按新成本基础处理。客户一方的处置损益由客户在其自身申报中确认,不进入你方的所得税计算。两段式下,你方当期损益的影响是“退款冲减成本形成的收益”与“新购入资产成本”分别列示,不强制轧差为一个净额,这与原始追问中“贷方冲成本、借方记资产”的逻辑方向一致。

三、账务处理:按准则分列,退款与新购各自独立。

以供应商退款339万元、原进项39万元,客户回购价224万元、新进项28万元为例(均为含税口径示意)。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收到退款时,借银行存款339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30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万元;向客户购入时,借库存商品或固定资产224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万元,贷应付账款224万元;若该设备随即退回供应商,再做借主营业务成本224万元、贷库存商品224万元,将新购入资产的成本结转。企业会计准则下,退款环节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归集300万元,再结转利润分配;新购入和退回供应商的分录与小企业准则相同。两种准则下,退款冲减成本与回购资产入账是两条并行的分录线,不要求在同一笔分录中轧差。

四、备选方案(全部原路红冲)为什么不可取。

如果让客户也按2020年原销售做红冲,逻辑上相当于撤销2020年的销售,那么你方2020年确认的收入和销项、客户2020年抵扣的进项和计提的折旧,都需要回到2020年去调整。客户已经计提的折旧需要冲回,其已抵扣的进项需要转出,你方2020年的销项也需要相应冲减——这些操作会同时触发双方2020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更正。更关键的是,客户端的进项转出和折旧冲回是你方无法控制的,客户是否愿意配合更正、更正后是否产生滞纳金,都存在不确定性。两段式把“退款”和“回购”拆成当期的新事项,正是为了避免把已经终结的2020年交易重新打开。

五、选择建议。

在供应商愿意红冲退款、客户愿意按公允价蓝字销售的前提下,两段式在增值税上不追溯以前年度、在所得税上不强制更正2020年年报,操作路径更短、双方配合成本更低。需要守住的前提是:供应商退款有红字发票和退款凭证,客户回购有蓝字发票、公允定价依据和资产交付记录,两套资料分别指向两笔独立交易,不能用“退款”的名义完成客户回购的资金流,也不能用同一份合同同时承载“退货”和“新购”两种定性。概括来说:增值税两笔都在当期、不追溯2020年;所得税按准则处理,小企业准则计当期、企业会计准则调期初,均不当然更正2020年申报表;账务上退款与新购分列,不轧差;全部原路红冲会把客户端的进项和折旧拖入追溯调整,配合成本和不确定性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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