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企业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税率栏能否选择9%,2026年起熟食深加工是否仍有加计1%扣除,凭票抵扣与核定扣除在申报时分别如何操作?

一、发票税率栏:固定为“免税”,不能选9%。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向中间商、贩子、合作社收购的畜禽,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发票票面税率栏显示“免税”,这是由上游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决定的;收购方按买价乘以9%计算进项,是计算抵扣规则,不是发票本身带有的税率。收购发票只能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需完成“农产品收购企业”身份归类,并留存农户身份信息、自产证明、过磅单、转账凭证等资料,大额现金支付在比对中容易被质疑。

二、进项计算:先判断企业是否属于核定扣除试点,这是两条不同的路径。

第一类,凭票抵扣。若企业未被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则凭收购发票或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按买价乘以9%计算进项税额。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取消了此前对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扣除的优惠,所有农产品进项统一按9%计算,不再区分生鲜屠宰还是熟食深加工。因此,熟食加工同样按9%,不能再额外加计1%,原始回答中“没有加计扣除”的更正结论是正确的。

第二类,核定扣除。屠宰行业在多个省份已被纳入地方性试点,例如河北、黑龙江、重庆等地对牲畜屠宰、禽类屠宰的一般纳税人实行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核定,不再凭收购发票直接按9%计算进项,而是按实际产量、单耗标准或耗用比例核定抵扣。核定扣除企业仍然需要取得合规的收购发票作为业务真实性佐证,但进项税额不以票面买价乘以9%为依据。是否属于试点,取决于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是否已将屠宰行业纳入范围,不能仅凭“屠宰行业”这一身份自行推定。

三、申报填写:凭票抵扣填附表二第6栏,8a栏在2026年后不再使用。

凭票抵扣模式下,计算出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是进项税进入申报表的主通道。此前用于加计1%的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在2026年第10号公告取消加计政策后已无适用空间,不应再填入数据。核定扣除企业则不通过第6栏按票面计算,而是依据《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的汇总数据申报,取得专票已认证的,还需注意避免在附表二中重复录入导致比对异常。

概括来说:收购发票税率栏只能免税,9%是扣除率不是票面税率;2026年起加计1%已取消,生鲜与熟食统一按9%凭票抵扣;是否走核定扣除取决于当地是否将屠宰行业纳入试点,两者不能混用;凭票抵扣填第6栏、不再填8a栏,核定扣除则按核定计算表申报,不以票面9%为进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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